本案中,上诉人周定源在江津区珞璜镇珞璜社区XX街酒厂楼顶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并未办理规划许可,应属违法建筑。被上诉人江津区规划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在收到上诉人周定源的书面意见后,认定上诉人周定源修建房屋系违法建筑,进而作出被诉限拆决定,并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上诉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江津区规划局作出的渝规限拆津字(2014)第62号限期拆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其判决应予维持。上诉人周定源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定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