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登记内容有误,可依法申请更正,但不能否定户口登记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二、谢崇芝现有的户口登记合法有效,其要求被上诉人恢复其重庆市常住人口登记的申请无法律依据;三、被上诉人作出《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关于谢崇芝申请恢复户口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大渡口区公安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依据: 1、渝公大答复字(2014)第3号《关于谢崇芝申请恢复户口的答复》; 2、(2014)九法行初字第00118号《行政判决书》; 3、(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25《行政判决书》; 证据1-3拟证明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大渡口区公安局对谢崇芝的申请事项作出相应的书面答复,内容准确、形式合法。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谢崇芝); 5、《常住人口登记表》(谢崇芝); 6、《户籍证明》(谢崇芝); 证据4-6拟证明谢崇芝在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XX组111号登记为常住人口。 7、谢崇芝一代身份证底卡,拟证明谢崇芝办理了一代身份证。 8、《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谢崇芝),拟证明谢崇芝于2009年10月申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9、《参加合作医疗家庭成员名单及变更登记》,拟证明谢崇芝利用其身份证于2007年、2008年、2010年参加过合作医疗。 10、《询问笔录》(谢崇芝),拟证明谢崇芝在湖南省有合法户口,同等享受国家户口政策及湖南省当地的政策优惠。 11、《询问笔录》(周卫全),拟证明1979年户主周卫全向当时上洞公社为谢崇芝申报了户口登记,同年谢崇芝在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桃川镇XX组上了正式户口。 12、《常住人口登记表》(周卫全),拟证明江永县桃川镇上XX组11号户主为周卫全。 被上诉人大渡口区公安局提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上诉人谢崇芝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 1、渝公大答复字(2014)第3号《关于谢崇芝申请恢复户口的答复》,拟证明大渡口区公安局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建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谢崇芝的真实身份情况。 3、常住人口登记卡(谢崇芝),拟证明谢崇芝现在所谓的湖南户籍是非法上户。 4、重庆市渝中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朝天门市场XX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谢崇芝在重庆生活、居住的事实。 5、《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深圳市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谢崇芝病历资料,拟证明谢崇芝在湖南举目无亲,年老多病无生活来源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