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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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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长力与永宁县人民政府、永宁县林业局不履行拆迁补偿合同行政一审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永宁县林业局辩称,一、被告永宁县林业局是按照永党办发(2012)86号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千处百日城乡综合整治攻坚大会战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拆迁行为,属依法拆迁

被告永宁县林业局辩称,一、被告永宁县林业局是按照“永党办发(2012)86号”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千处百日”城乡综合整治攻坚大会战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拆迁行为,属依法拆迁,拆迁行为合法有据。二、原告与被告永宁县林业局于2013年5月21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被告永宁县林业局按照政府拨款进度及相应比例向原告支付了拆迁补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永宁县林业局就下剩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永宁县林业局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两份证据:证据一、永党办发(2012)86号文件,证明目的:证明被告永宁县林业局按照永党发规范性文件依法拆迁的事实。证据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证明目的:证明原告钟长力与被告永宁县林业局依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事实。

原告钟长力对该两份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该文件证实了被告永宁县人民政府系本案征收拆迁的有权行政机关。在该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具体事实征收拆迁的行政部门要依据永宁县城乡环境补偿安置标准予以执行。并规定如果采取的补偿标准需采用该规定必须上报被告永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证据二的质证意见与对被告一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相同。另外关于逾期支付拆迁补偿款合同有明确约定,由被告永宁县林业局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永宁县人民政府对上述两份证据质证认为: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对原告钟长力提交的证据一、强制拆迁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据二、永宁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永宁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评估意外附着物补偿明细表一份,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永宁县人民政府及被告永宁县林业局实施拆迁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钟长力提交的证据三,邮政特快专递回执单复印件五份,关于宁夏清华园工贸有限公司厂房被被告永宁县人民政府强拆的情况说明一份,系原告单方出具,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对被告永宁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及被告永宁县林业局提交的证据一、永党办发(2012)86号文件;证据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且该三份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永宁县林业局的拆迁行为是授被告永宁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进行,《拆迁安置协议书》也系被告永宁县人民政府授权被告永宁县林业局与原告钟长力所签。故对二被告的证明目的,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