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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段立新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仅是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原告的起诉是否受理,还要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其他有关原告起诉条件的规定来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仅是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原告的起诉是否受理,还要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其他有关原告起诉条件的规定来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何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不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需要在具体的诉讼中根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来予以判断。具体到本案,段立新诉讼请求的是物品损失,即其所述的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对其销售的货物——鞋子予以扣押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该损失与其相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对其物品的处分行为,而非房屋的拆除行为。换言之,段立新的货物损失与其所述的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的强拆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就这部分损失而言,段立新无权要求对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的拆除房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综上,因段立新与其所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一审法院对其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昝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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