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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段立新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12年8月24日,段立新与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载明:甲方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乙方北京鞋流港鞋城户主段立新。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滩菜市场改建项目房屋征

2012年8月24日,段立新与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载明:“甲方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乙方北京鞋流港鞋城户主段立新。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滩菜市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东至八方达汽车场站外墙、西至门头沟路、南至门头沟路、北至黑河沟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原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是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上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门头沟路11号物美河滩店内二层临街商业,产权人北京市门头沟菜市场的合资企业——北京物美京西便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出租给金鹤天尊(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经营鞋业,承租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为“北京鞋流港鞋城”(以下简称“乙方”),房屋实测面积为911.97平方米。该处房屋于2012年1月19日被拆除。按照征收法律、政策规定及项目征收资金审核发放程序,门头沟路11号物美河滩店内二层临街商业经营商户的征收补偿款,理应由甲方支付给产权人,由产权人及其合资企业——北京物美京西便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与乙方的相关合同规定支付。为减少资金支付流转环节,妥善解决乙方补偿问题,保证乙方利益并让其尽快拿到补偿款,经知会产权人北京市门头沟菜市场上级单位——北京京门国有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北京物美京西便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根据该项目征收补偿标准及甲、乙两方与北京物美京西便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结果,此项目征收及该处房屋拆除给予乙方北京鞋流港鞋城的补偿总额为175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伍万元整)。该笔补偿款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设备、装修及附属物补偿306827元(具体见《评估明细表》);(2)停产停业一次性综合补助费729576元(800元/㎡);(3)搬迁补助费22799元(25元/㎡);(4)物品损失补助费690798元。2、乙方收取此笔补偿款时必须按照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交纳税款,即设备、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306827元按5.6%交纳17182.31元的税款,由甲方代扣后支付给产权人,由产权人代缴。3、乙方收取此笔补偿款前,必须为甲方出具资质文件、付款证明、收款发票或者票据。4、甲方在乙方履行以上第3条义务的情况下,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乙方扣除应交税款后的补偿款,即1732817.69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叁万贰仟捌佰壹拾柒元陆角玖分)支付给乙方。5、乙方的以上补偿款到位后,甲方与乙方因此处商业经营用房征收及拆除引起的一切事务处理完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纠缠或者投诉、起诉。6、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持肆份,乙方壹份。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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