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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段立新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提起诉讼的起诉人应当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裁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提起诉讼的起诉人应当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查明的事实,段立新不是涉案被征收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且涉案被征收拆除房屋为非住宅商业用房,故段立新没有起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段立新的起诉,该院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段立新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

段立新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段立新作为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当受理本案。2008年1月10日,金鹤天尊北京公司与物美京西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金鹤天尊北京公司承租北京市门头沟区河滩店二层800平方米从事经营。后段立新经该房的产权单位同意,在上述房屋处注册成立了北京鞋流港鞋城,经营鞋服生意。因此,段立新是上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应当具备原告资格。二、段立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受理。首先,段立新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段立新承租的房屋处于拆迁范围内,在段立新与拆迁人、房屋产权人尚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就强行拆除了涉案房产并将段立新的货物扣留。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的这种强拆行为,给段立新造成了巨大损失,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段立新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段立新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诉讼也属于一审法院管辖的范围,因此,段立新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受理。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段立新是涉案房屋的使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段立新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的权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段立新有权获得相关补偿。而且,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的强拆行为直接导致了段立新损害结果的发生。据此,段立新并不符合一审法院裁定中所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段立新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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