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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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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玉平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谢玉平上诉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判决不公。2012年10月14日我在中天建设公司新疆分公司工作时不慎受伤,因伤势过重,出院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人24小时陪护。2013年12月27日我病情稳定后,依法向头屯河区劳动

谢玉平上诉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判决不公。2012年10月14日我在中天建设公司新疆分公司工作时不慎受伤,因伤势过重,出院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人24小时陪护。2013年12月27日我病情稳定后,依法向头屯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中天建设公司新疆分公司之间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此仲裁中也超过了一年时间,但法院综合考虑了我的病情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本案中,确实属于我的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所以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乌人社工伤字第20142507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支持我的工伤认定申请。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答辩称,2013年12月26日,谢玉平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称:2012年10月14日18时许,在王家沟工地工作时,胸部及腹部被突然间滚落的钢筋砸伤。我局在审理材料时发现谢玉平申请工伤认定时间距发生事故时间已超过一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我局作出不予受理谢玉平工伤认定申请的行政决定。对谢玉平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我局作出不予受理谢玉平工伤认定申请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原审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中天建设公司新疆分公司答辩称,同意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的答辩意见,谢玉平确已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间,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

以上事实有起诉状、三台县人民政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基本情况(在册)、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解放军四七四医院住院证、住院病历、出院证、仲裁裁决书、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一、二审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为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