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应以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裁定,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第三人远东骆驼服饰公司述称:同意被告意见,请求维持被诉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引证商标一的注册日期为2003年3月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鞋,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注册人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二的注册日期为2006年1月2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1月20日。注册人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三注册日期为2012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衣、鞋等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2月6日。注册人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为第8941378号图形商标,申请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申请人为远东骆驼服饰公司。 万金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作出异议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3年3月28日,万金刚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一、“骆驼”品牌经万金刚长期经营和发展,已经在全国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蕴含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发展前景。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骆驼图形”,指代事务一致,含义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远东骆驼服饰公司抢注的主观恶意明显,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三、近年,抢注“骆驼”商标的行为日益猖狂,极大地损害原告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加大对原告“骆驼”知名品牌的保护。 在本案诉讼阶段,原告万金刚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引证商标在石狮市投放的广告;2.第11046766、8941563、9627620、12457156号商标信息;3.远东骆驼百度百科的网络报道;4.(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36号判决书;5.“骆驼”“双十一”日成交破百亿元的媒体报道;6.骆驼品牌“双11”销量三连冠的媒体报道;7.2013年度中国最具成长力商标消费者调查投票结果公示的媒体报道。 在本案诉讼阶段,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异议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商标档案;2.原告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异议复审申请书及材料复印件;3.商标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复印件。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其对被告存在漏审情形的诉讼理由不再主张,予以放弃。 上述事实有被诉裁定、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