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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海南阳光村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行政二审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一、根据一审阶段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承认在取得涉案土地后,只是向海口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项目备案,但未经国土部门依法批准,即擅自在涉案农业用地上修建了永久性建设物,并进行了道路硬化,且直至

一、根据一审阶段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承认在取得涉案土地后,只是向海口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项目备案,但未经国土部门依法批准,即擅自在涉案农业用地上修建了永久性建设物,并进行了道路硬化,且直至开庭审理前,也没有依法办理相关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上诉人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用地,事实认定是清楚的。

二、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也对被上诉人违法用地的事实和行为性质进行了认定,且对上诉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了认定。在一审判决书第12页第二段中原审法院法院认为:“其行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构成非法占地行为。市国土局在发现阳光村投资公司违法用地的情况下,经立案、……等程序,对阳光村投资公司作出处罚,程序合法。”显然,一审判决已经对被上诉人的违法占地事实和性质作出了认定,也对上诉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了认定。

三、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未区分改变土地用途的涉案土地面积,即按照涉案项目土地总面积计算罚款”为由,从而认定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且不合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前文所述,被上诉人已承认违法用地的事实,且一审判决也已经认定了被上诉人违法用地的事实,在上述事实已经清楚确实的情况下,上诉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证据是充分的。另外,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建设项目应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如涉及使用农业用地的,应办理相关农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农业用地,依法应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但截至本案起诉前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其项目用地在整体上是违法占地,对其处以罚款时,依法也应按违法项目占地总面积计算罚款金额。一审判决却以此认定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存在相互矛盾,上诉人作出的400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贵院依法撤销(2015)秀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被上诉人阳光村投资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且不合理,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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