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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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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海南阳光村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行政二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市国土局作出的400号决定书是否合法。经庭审质证后确认,阳光村投资公司在与博片村民小组签订《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合同书》后,虽在海口市龙华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固定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市国土局作出的400号决定书是否合法。经庭审质证后确认,阳光村投资公司在与博片村民小组签订《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合同书》后,虽在海口市龙华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但未经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在涉案土地上修建阳光村环保木屋客栈项目,对部分土地改变了用地性质,其行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构成非法占地行为。市国土局在发现阳光村投资公司违法用地的情况下,经立案、调查等程序,对阳光村投资公司作出处罚并无不妥。但涉案土地面积为31207.71平方米(合46.812亩),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2262.91平方米,水泥硬化占地面积2420.04平方米。也就是说,阳光村投资公司只是对涉案的31207.71平方米土地中的4682.95平方米土地改变了用途,其余土地仍保持原状。市国土局按涉案土地总面积31207.71平方米对阳光村投资公司处每平方米最高30元的罚款,主要证据不足且不合理。且阳光村投资公司违法用地的面积仍需进一步测量核实。综上,阳光村投资公司起诉的理由部分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市国土局的处罚,主要证据不足且不合理,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市国土局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400号决定书。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市国土局负担。

上诉人市国土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且不合理,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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