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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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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行政案由行政二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海发行清算组取得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原振东区)塔光乡下洋村海口市国用(籍)字第XXX号9623.60平方米住宅用地的使用权,系基于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裁定抵债取得,不同于一般的出让和转让,且该地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海发行清算组取得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原振东区)塔光乡下洋村海口市国用(籍)字第XXX号9623.60平方米住宅用地的使用权,系基于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裁定抵债取得,不同于一般的出让和转让,且该地已经评估单位海南省价格事务所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琼价事评字(2000)第61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地价为3313893元,市国土局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50号收地决定,认定当年法院裁定抵债低于基准地价于法无据。总之,市国土局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50号收地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市国土局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50号收地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市国土局负担。

上诉人市国土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及没有查清相关事实,依法应予纠正。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土地已经评估单位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估价报告,评估地价为3313893元,因此认定涉案土地已经评估,不存在司法裁定抵债低于基准地价的事实是错误的。海南省价格事务所作出土地估价报告的时间为2000年,至今涉案土地基准地价及市场价格已然发生了改变,原审法院不能依据当年的土地评估报告认定涉案土地现值的基准地价及市场价格。原审法院没查清涉案土地的规划情况及使用现状。涉案土地目前的使用现状为华中师范大学海南附属中学校园内插花地,该地在2000年司法拍卖程序中,多次流拍,目前仍然属于闲置状态。2008年,海口市规划局将该地规划为教育用地。为了合理利用该地,市政府考虑到宗地为华中师范大学海南附属中学校园内插花地且已被该校田径场和学生宿舍占用的使用现状,已不适用于商业开发,而且涉案宗地用于社会办学,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因此,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亦可依法有偿收回。该事实可能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但原审法院没有查清,必然导致出现不利于上诉人的结果。

二、上诉人作出的(2014)50号收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土地原属海南省委机关服务社,因海发行清算组与海南湖园开发建设联合公司、海南省委机关服务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海中法执字第357-2号民事裁定书,将该地裁定给被上诉人。而后,法院委托海南省物资拍卖市场将该地进行拍卖,但无人竞买,导致拍卖中止。2012年7月2日,上诉人再次委托海南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对该地进行拍卖,仍是流拍。经查,该地抵债时的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根据《海口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准》之“主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涉案土地下洋村片区的楼面地价为403元/建筑平方米,基准地价为53.73602万元/亩(403×容积率2.0×666.7平方米),基准地价总价款应为775.70094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众所周知,市场价格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上扬的,低于基准地价必然远远低于市场价格。鉴于抵债价格明显过低,上诉人有权按照抵债价格3313893元有偿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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