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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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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光聚因诉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综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收到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存在不当。虽然在本案诉讼中,被告作出了《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但经征询原告,原告仍不撤

综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收到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存在不当。虽然在本案诉讼中,被告作出了《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但经征询原告,原告仍不撤回本案诉讼。因此,依法应当确认被告逾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主张其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照原告2014年11月19日向被告提交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因被告在诉讼期间已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行为属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该行政行为可另案提起诉讼,故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拖延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赖昌铅

代理审判员  杨礼崧

人民陪审员  陈 忠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