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B1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且该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经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笔录,可以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2014年11月19日原告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被告提交《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请求:1、被告通知原告到被告办公场所亲自查看以下文件:2014年征收原告所在的福安市赛岐镇下长歧村60多亩土地用于福建省长兴造船有限公司从事工业建设的《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2、被告把2014年征收原告所在的福安市赛岐镇下长歧村60多亩土地用于福建省长兴造船有限公司从事工业建设的《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文件的复印件(各一份)通过特快专递形式送达原告。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收到上述申请,至2015年3月25日被告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