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认为,原告在向被告提出申请的同时亦向下白石镇政府提出同样的申请,下白石镇政府经调查已作出答复,并责令大梨村委会再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原告申请目的已经达到,被告无需再进行调查。且原告不服下白石镇政府的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福安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义务,已经由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反馈,被告已经履行有关义务,其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村民认为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可以选择向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本案原告于同日分别向被告和下白石镇政府提出同样的申请,要求对下白石镇大梨村委会不依法进行村务公开的行为展开调查。被告经调查,下白石镇政府已经作出答复,告知其村务公开情况,并要求大梨村委会再次公开村财务收支情况,且原告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福安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既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告下属的下白石镇政府提出村务公开申请,下白石镇政府已经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原告又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村务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存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赖昌铅 代理审判员 杨礼崧 人民陪审员 陈 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平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