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8日,原告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分别向被告及其下属的下白石镇政府提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福安市下白石镇大梨村委会长期以来不依法向广大村民实施村务公开的行为展开调查,依法调查核实,责令福安市下白石镇大梨村委会依法公布2009年8月-2014年8月五年期间的村财务收支情况。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被告于2014年10月9日收到原告的申请。经被告调查,被告下属的下白石镇政府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下白石镇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情况的反馈》,该反馈对原告申请事项进行如下答复:2006年我镇全面实施村账镇代理以来,大梨村每季度都有按有关规定和镇会计服务中心的要求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村财务收支情况。但公开的项目和内容还不够规范,镇纪委已要求该村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管理工作。另,镇会计服务中心已要求大梨村再次公开2009年9月至2014年9月间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收到上述反馈。原告不服该反馈,认为下白石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安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同时,原告认为福安市人民政府未对其进行答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对此,本院予以分析、认定如下: 原告认为,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申请,10月9日被告收到该申请,但至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既不作出答复也不作出处理,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