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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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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志泉、陈立居、陈立贵诉请确认被告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并认证如下:1、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除对被告张贴照片的形式真实性有异议外,其他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对被告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并认证如下:1、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除对被告张贴照片的形式真实性有异议外,其他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对被告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经审查,证据A1—A12,符合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但因有关证据已在本院审理倪庆英等人不服被告房屋征收决定案件[(2014)宁行初字第1号]中进行了审查认定,本院亦作出了相应生效判决,故被告所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违法的事实可予确认,并还可确认原告的房屋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2013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1382号)所确定的土地征收范围内。证据A13,符合证据的“三性”,可以证明被告就本案被拆除房屋已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事实。2、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形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四份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其中证据B1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就房屋征收补偿已签订协议的事实;证据B2可以证明原告倪庆英等人曾就被告所作《关于开展宁德火车站区域(周边)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宁区政(2013)12号]提起行政诉讼,该房屋征收决定已被本院确认违法的事实;证据B3、B4,证明原告的房屋状况及被告要求被征收户限期搬迁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笔录,可以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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