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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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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志泉、陈立居、陈立贵诉请确认被告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以上证据A1-A4,被告用以证明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火车站周边项目建设用地在2012-2013年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宁德市人民政府和规划部门批准,列入宁德市城区近期建设规划红线范围,被告对原告房屋征收符合规划及立项

以上证据A1-A4,被告用以证明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火车站周边项目建设用地在2012-2013年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宁德市人民政府和规划部门批准,列入宁德市城区近期建设规划红线范围,被告对原告房屋征收符合规划及立项审批要求;证据A5-A8,被告用以证明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火车站周边项目建设用地于2013年12月31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列入宁德市第22批次土地征收,且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复相应的土地收储计划和土地补偿方案,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亦依法进行公告。证据A9-A10,被告用以证明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原告地面建筑物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证据A11、A12,被告用以证明其作出房屋征收行政行为,并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公告。证据A13,被告用以证明,原告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原告依据协议书约定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不存在被告强制拆除的事实,其请求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无据。

原告陈志泉、陈立居、陈立贵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B1、宁德火车站周边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原告用以证明该协议违法而应认定无效,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侵犯原告权益;

B2、《行政判决书》[(2014)宁行初字第1号]及相应的生效证明,原告用以证明被告所作的房屋征收行为已被认定违法,进一步证明被告拆除行为违法且致原告合法权益受损;

B3、漳州市精益测绘有限公司的《测绘图》,原告用以证明其被拆房屋的建筑情况及占地面积;

B4、宁德火车站周边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的《限期搬迁通知》,原告用以证明被告曾向原告发出搬迁及拆除通知,且该行政行为违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