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诉争的土地的部分土地已经于1956年和1957年卖给原审第三人,并且本案涉讼的土地由原审第三人自1958年前就开始一直使用至今,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本案诉讼前二十年,未书面提出归还要求,故该涉讼的土地权属性质确权给原审第三人,属于国家所有是可以的。被上诉人根据原审第三人的土地行政登记申请,将讼争的土地确权给原审第三人并颁发权证,事实基本清楚,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诉人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仙游县度尾镇度峰社区新洋居民组、仙游县度尾镇度峰社区新厝居民组、仙游县度尾镇度峰社区新建居民组、仙游县度尾镇度峰社区池尾居民组、仙游县度尾镇度峰社区洋塘尾居民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琦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