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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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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度尾镇度峰社区新洋居民组、度尾镇度峰社区新厝居民组、度尾镇度峰社区新建居民组、度尾镇度峰社区池尾居民组、度尾镇度峰(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案中诉争的土地的部分土地已经于1956年和1957年卖给原审第三人,并且本案涉讼的土地由原审第三人自1958年前就开始一直使用至今,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本案诉讼前二十年,未书面提出归还要求,故该涉讼的土地权

本案中诉争的土地的部分土地已经于1956年和1957年卖给原审第三人,并且本案涉讼的土地由原审第三人自1958年前就开始一直使用至今,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本案诉讼前二十年,未书面提出归还要求,故该涉讼的土地权属性质确权给原审第三人,属于国家所有是可以的。被上诉人根据原审第三人的土地行政登记申请,将讼争的土地确权给原审第三人并颁发权证,事实基本清楚,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诉人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仙游县度尾镇度峰社区新洋居民组、仙游县度尾镇度峰社区新厝居民组、仙游县度尾镇度峰社区新建居民组、仙游县度尾镇度峰社区池尾居民组、仙游县度尾镇度峰社区洋塘尾居民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琦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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