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处罚决定是否明显不当的问题:因本案参与共同伤害原审第三人的上诉人超过二人,客观上已经造成原审第三人中三人受伤且其中一人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的事实,被上诉人依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包括本案上诉人在内的五上诉人作出“顶格”处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行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吴春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引用法律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