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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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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强与莆田正大公司因城市规划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三、关于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上诉人莆田正大公司主张,即使限期拆除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但被上诉人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被上诉人负责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也没有对其中的10位被处罚人分别

三、关于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上诉人莆田正大公司主张,即使限期拆除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但被上诉人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被上诉人负责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也没有对其中的10位被处罚人分别立案。故该处罚程序违法。本院认为,根据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莆委编委会(2012)04号文件《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和中共莆田市第六届委员会(2013)25号《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荔城分局属于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直属机构,其职能仍可以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行使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所以,本案的行政处罚由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荔城分局执法人员先发现方元新违法建设后,经立案调查取证还发现10位共同投资者,通过举行听证、分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以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程序并无不当。但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上下级机构职权需进一步理顺。

四、关于被上诉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上诉人莆田正大公司主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和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00)134号答复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函,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强制,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故被上诉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很显然行政强制是实施终了的强制行为。而限期拆除决定是限期行政相对人自行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物而尚未实施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属行政处罚行为。本案违法的行为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条件,应当适用该法作出处罚决定。被上诉人已经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举行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决定,处罚程序并无违法。故被上诉人作出的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