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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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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强与莆田正大公司因城市规划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吴志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第三人莆田正大公司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协议书》、《转帐交易凭证》、《说明书》、《借款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行政处罚的22幢建筑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吴志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第三人莆田正大公司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协议书》、《转帐交易凭证》、《说明书》、《借款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行政处罚的22幢建筑物系莆田正大公司投资建设,与上诉人吴志强等11位无关。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原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故原审认定“第三人补充提交的《借款单》、《情况说明》及刘丽娜身份证复印件超过举证期限”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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