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由法院审查。证据3-4真实性有异议。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证据7真实性有异议。证据8-9没有异议。证据10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11-12没有异议。 综合证据内容和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采信,并认为上述证据证实吴炳铸等10人对诉争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原告提供的证据3-6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10予以采信,并认为可以证明房屋被被告强制拆除的证明效力。证据11-12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审查的是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而被告提供的证据1-5证明的是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对被告提供的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以该委托书证明拆除行为得到原告的同意。 根据对各方无异议事实的归纳及对有效证据的确定,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0年11月12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荔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西天尾镇溪白村委会发出征地告知书。2011年3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1)1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0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批复实施莆田市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6.2398公顷(其中耕地0.60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征收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水田0.4497公顷、旱地0.1507公顷、园地5.3728公顷、其他农用地0.26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347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5876公顷。同年3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11)5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0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通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区2010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1)113号文批准。同年5月16日,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综(2011)8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荔城区西天尾溪白片区(含总部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批复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同意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请荔城区人民政府抓紧组织实施,同年10月8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国土资综(2011)292号文件,对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原告等人共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在实施过程中,因协商不成,原告等未就其共有部分与行政机关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于2012年5月23日对原告等十人的该处房屋进行了拆除,原告获悉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