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本案被告收到永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函,原告的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属被告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和第七十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被告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 二、关于被告认定原告销售不符合GB252-2011标准柴油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