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东埔镇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繁荣,改造基础设施而拓宽忠东公路,并于1995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制订了《忠东公路拓宽改造实施方案》、《忠东公路拓宽改造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忠东公路拓宽改造补充方案》等作为忠东公路拓宽征迁改造安置的依据。上诉人赵春九与其胞兄赵清林、赵金秋共有的祖遗房屋需临街改建,其兄弟均为临街安置而向镇指挥部申请翻建并预交公路建设配套费6000元整,镇指挥部也同意其四兄弟在临街32米长度的原地上每兄弟占用8米各建一间店面。2004年上诉人胞兄赵清林占用了中间16米扎码准备改建,因上诉人反对而停建。而上诉人在此期间也从未向镇政府申请过在该土地上自建临街房屋。因而上诉人至今未安置的责任不在被上诉人方面。上诉人主张其有0.4863亩自留地被征用的土地现已成为公路,因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上诉人主张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赵春九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天明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