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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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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九与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东埔镇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繁荣,改造基础设施而拓宽忠东公路,并于1995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制订了《忠东公路拓宽改造实施方案》、《忠东公路拓宽改造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忠东公路拓宽改造

本院认为,东埔镇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繁荣,改造基础设施而拓宽忠东公路,并于1995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制订了《忠东公路拓宽改造实施方案》、《忠东公路拓宽改造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忠东公路拓宽改造补充方案》等作为忠东公路拓宽征迁改造安置的依据。上诉人赵春九与其胞兄赵清林、赵金秋共有的祖遗房屋需临街改建,其兄弟均为临街安置而向镇指挥部申请翻建并预交公路建设配套费6000元整,镇指挥部也同意其四兄弟在临街32米长度的原地上每兄弟占用8米各建一间店面。2004年上诉人胞兄赵清林占用了中间16米扎码准备改建,因上诉人反对而停建。而上诉人在此期间也从未向镇政府申请过在该土地上自建临街房屋。因而上诉人至今未安置的责任不在被上诉人方面。上诉人主张其有0.4863亩自留地被征用的土地现已成为公路,因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上诉人主张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赵春九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天明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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