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春九与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一审宣判后,原告赵春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所有的0.4863亩自留地征用不给予认定明显违反法律适用原则。2、被上诉人拒不履行义务(兑现拆迁户安置房)属严重违法。被上诉人已经收取了上

一审宣判后,原告赵春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所有的0.4863亩自留地征用不给予认定明显违反法律适用原则。2、被上诉人拒不履行义务(兑现拆迁户安置房)属严重违法。被上诉人已经收取了上诉人的安置房配套费,但没有给上诉人作为拆迁户的安置房,未履行拆迁安置义务。

被上诉人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政府辩称:1、上诉人上诉称其有0.4863亩自留地被征用,但在一、二审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兑现安置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所主张的280㎡房屋并非被上诉人所拆。1995年改造实行自拆自建政策。上诉人房屋至今仍完好存在并正在向当地政府申请危房改造。此外,上诉人依据《忠东公路拓宽改造补充实施方案》的规定预交6000元配套费后,因其与兄弟赵清林就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既未按文件要求提交临街安置书面申请,也未配合对申请安置的房屋进行实地放样。依照《忠东公路拓宽改造补充方案》第三项第4点的规定,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临街安置资格,原先缴纳的配套费押金取消。现上诉人以被处分的6000元押金作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兑现安置房的依据,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认定证据的情况同原审法院。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1、东埔镇政府(原忠门镇政府)在1995年忠东公路拆迁安置决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2、被上诉人是否应当给予上诉人安置一套安置房。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