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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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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松与莆田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原告郑志松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没有判决原审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向其赔礼道歉显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原告郑志松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没有判决原审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向其赔礼道歉显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审被告莆田市公安局应当向上诉人郑志松赔礼道歉。2、因原审被告的违法行政拘留行为已经给上诉人及家人造成长达五年多时间的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一审法院仅仅按最低标准判令原审被告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是错误的。3、上诉人郑志松被限制人身自由七日,原审被告却称并未因行政拘留处罚而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的观点,系违背事实且于法无据。

被告莆田市公安局上诉称:1、本案的国家赔偿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赔偿期限。2、一审法院定性不当。本案郑志松未被实质执行行政拘留,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故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其被刑事拘留,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应获得刑事赔偿。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正。郑志松被限制人身自由七日系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所导致。刑拘决定在前,后来作出的行政处罚仅是一种并未实际执行的认定或评价。因此郑志松被限制人身自由与被撤销的行政处罚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本身及立法本意来看,对当事人的同一行为不得重复限制人身自由,折抵执行即意味着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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