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案原告卓文瑞并没有重复起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承包地上的果树实施强制清理交付土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只是证明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用,履行了“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强制交付土地行为的合法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2014年4月11日对原告卓文瑞承包经营位于城厢区龙桥街道洋西村“虎尾山土地公”的果树进行清理实施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违法。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人民陪审员 余志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