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的批复,莆田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莆市公(2007)第019号、莆市公(2008)第017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征地范围、补偿安置标准及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也相应制定并公告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国土资综(2008)88号、莆国土资综(2009)134号、167号)。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为了推进项目的开展,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及原告未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11日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卓文瑞承包经营的位于“虎尾山土地公”果地进行了清理。 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本院归纳、分析处理如下: 一、本案是否重复起诉问题: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原告卓文瑞则认为并没有重复起诉。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卓文瑞的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于2014年4月11日铲除原告的果树实施强制交付土地行为违法”,在事实与理由中指出责任果位于“虎尾山土地公”。而本院生效的(2015)莆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中,卓文瑞也是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其诉称:2014年4月11日,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原告住宅和房前屋后龙眼树22棵及养猪场铲除。对此,二个案件虽是同一天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但实施强制行为的地点不同,本案是位于“虎尾山土地公”,属城常公路扩建项目。而(2015)莆行初字第17号案件是位于原告自己的住宅及房前屋后的果树,属拆迁安置房项目,故本案并没有重复起诉。 二、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铲除原告卓文瑞果树,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问题:本院认为,被告铲除原告果树实施交付土地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批复后,由行政机关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范围、用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交付土地的方式只有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均自愿交付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方式。而本案被告至今未提供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自愿交付的依据,也未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交由被告执行的依据。其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清理原告承包地的地上物果树,强制交付承包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确认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