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萧玉坤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和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强制清理地上物的目的是强制交付土地,是土地征收的最后环节,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征收土地得到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并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履行了两公告一登记程序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和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强制清理地上物的目的是强制交付土地,是土地征收的最后环节,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征收土地得到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并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履行了“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手续和程序合法以及原告拒绝领取土地补偿款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可以确认,可以认定原告作为家庭承包户土地实际使用人之一,其承包土地上的果树等地上物被被告成立的涵江区兴涵水都征迁工作指挥部强制清理的事实。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如下:兴涵水都地块一、地块二经莆田市城乡规划局于2011年10月13日规划作为收储地。2012年4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12)386号《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同意征收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水田7.0009公顷,其他农用地0.3556公顷……。2012年5月3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莆政土(2012)107号《关于涵江区201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2012年5月8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出莆市公(2012)35号《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2012年8月17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莆国土资综(2012)13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年6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12)609号《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2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同意征收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水田9.0508公顷,其他农用地0.7463公顷……。2012年7月10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莆政土(2012)157号《关于涵江区2012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2012年7月12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出莆市公(2012)43号《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2012年8月17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莆国土资综(2012)13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年5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14)251号《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4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同意征收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水田3.3628公顷……。2014年6月5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莆政土(2014)105号《关于涵江区2014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2014年6月10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出莆市公(2014)22号《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2014年6月20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莆国土资综(2014)20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原告萧玉坤之父亲肖金灿承包的土地位于上述批次的征迁范围内。肖金灿去世后,原告萧玉坤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部分承包土地使用权。因原告拒绝领取土地补偿款等款项,被告成立的莆田市涵江区兴涵水都征迁工作指挥部将征地补偿款等款项发放至原告所在的村委会。2014年10月17日,被告成立的涵江区兴涵水都征迁工作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将原告的承包地强制清理。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铲除原告承包地上物实施强制交付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