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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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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春荣与涵江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综上,原告郑春荣作为反映村财务未依法公开问题,并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村民,是适格的原告。被告涵江区政府作为法定职能机关及反映问题的受理机关,是适格的被告。被告涵江区政府受理后,及时交由三江口

综上,原告郑春荣作为反映村财务未依法公开问题,并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村民,是适格的原告。被告涵江区政府作为法定职能机关及反映问题的受理机关,是适格的被告。被告涵江区政府受理后,及时交由三江口镇政府办理,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进行纠正,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春荣要求判令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的规定,对涵江区三江口镇鳌山村村民委员会长期以来不依法向广大村民依法公布2009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村财务收支情况,经查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春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天明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晴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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