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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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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春荣与涵江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涵江区政府主张,三江口镇政府通过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并进行公开,还成立了鳌山村村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原告郑春荣主张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包括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开、进行问责

被告涵江区政府主张,三江口镇政府通过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并进行公开,还成立了鳌山村村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原告郑春荣主张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包括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开、进行问责等事项,被告涵江区政府的审计人员没有资质,未责令公开,未进行问责,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涵江区政府在本案中,需要承担的是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等职责。其承办机关三江口镇政府制作形成的涵江区三江口镇村级财务审计报告表,并不是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行的审计行为,而是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其行为并无不当。三江口镇政府对调查核实的结果依法进行公开,并成立了鳌山村村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已经依法履行了调查核实及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的职责。因调查核实并未发现违法行为,无启动问责机制。故本院认为被告涵江区政府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3、被告涵江区政府履行职责是否适当的问题

原告郑春荣主张涵江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其操纵村民代表,暗箱操作,所作的各种告知并不合法。被告涵江区政府主张其已经通过公告,三江口镇政府还指导鳌山村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村内重大事项及财务情况及时公开。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核心,在于是否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是否书面答复反映问题的村民,并不是履行法定义务的关键,而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附随义务。且三江口镇政府将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已经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村民进行反馈。其行为并无不当。原告郑春荣所主张政府操纵村民代表,暗箱操作的问题,涉及的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权利的行使,并不属于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范畴,事项超出行政审判的受理范围,应通过其它方式向有权机关主张。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