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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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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奇与城厢区政府、霞林街道办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城厢区政府为了推进项目的开展,成立了霞林片区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了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因协商不成,原告与行政机关至今未达成补偿安置。2011年6月1日,原告的房屋被行政机关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原告获

城厢区政府为了推进项目的开展,成立了霞林片区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了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因协商不成,原告与行政机关至今未达成补偿安置。2011年6月1日,原告的房屋被行政机关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原告获悉后,于2011年9月9日提起了行政诉讼。

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判定如下:

1、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

被告城厢区政府主张,原告林清奇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两年之后才提起诉讼,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原告林清奇主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当年,即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其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无争议事实,原告林清奇的房屋于2011年6月1日被强制拆除,原告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主张权利。虽然本院于2014年才立案审理,但该耽误的时间不属于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应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2、被告霞林街道办是否适格被告的问题

原告林清奇主张,被告霞林街道办的领导在拆迁现场参与组织实施,故被告霞林街道办是适格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霞林街道办主张其并未参与拆迁,不是适格被告。

本院认为,被告霞林街道办事处否认参与实施,且本案中,霞林街道办的领导身份与霞林片区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重合,即使其在现场,也是行使领导小组的职责。其法律后果应由成立领导小组的城厢区政府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霞林街道办参与被诉具体行为的组织、实施。本院另行制作裁定文书,驳回原告林清奇对被告霞林街道办的起诉。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被告城厢区政府主张征地拆迁手续合法,拆除行为并无不当。原告主张省政府批准征地行为违法,被告超越职权,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省政府批准征地行为违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规定,原告的该项主张超出了人民法院审查范围,原告如主张权利,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救济。

被告主张征地行为合法,补偿已经到位,交付行为并无不当。但强制交付土地是土地征收的最后环节,其作为征收批复、征收实施的后续行为,与批复、实施相关联但不能等同。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批复后,莆田市人民政府根据征收批复及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了相应程序。被告城厢区政府应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范围、用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即使原告房屋的面积得到确认,也只是实施征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视为安置补偿已经到位,更不能证实原告自愿交付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交付土地的方式只有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均自愿交付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方式。而本案被告至今未提供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自愿交付的依据,也未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交由被告执行的依据。其自行组织人员拆除原告房屋并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被告成立的霞林片区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