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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吴松志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07年6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7)1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07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征收城厢区龙桥街道洋西村水田2.1261公顷、园地9.8463公顷、居民点

2007年6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7)1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07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征收城厢区龙桥街道洋西村水田2.1261公顷、园地9.846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3101公顷,霞林街道棠坡社区水田0.4698公顷,肖厝村水田0.273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5.0261公顷,作为城厢区2007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2008年6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8)265号《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0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征收城厢区龙桥街道洋西村水田5.1132公顷、园地5.1295公顷、其他农用地0.721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908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8725公顷,作为城厢区200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2007年7月11日、2008年7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批复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莆政土(2007)305号《关于城厢区2007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莆政土(2008)123号《关于城厢区200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原告吴松志名下的房屋及房屋占用的土地位于上述批次用地征地红线范围内,持有莆城建(1992)字第c00221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莆田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07年7月17日和2008年7月15日依法发布了征地公告(莆市公(2007)第019号、莆市公(2008)第017号),并在被征收单位及土地使用者所在地张贴;2007年9月21日、2008年12月30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了由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莆田市城厢区洋西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莆田市城厢区洋西片区改造(二期)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08年3月20日和2009年6月24日依法发布了莆国土资综(2008)88号、莆国土资综(2009)16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0年7月25日,城厢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原告吴松志房屋(含城常公路旁房屋)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2010年10月29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按《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评估价将该征地补偿款存入原告吴松志个人帐户。2010年11月3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告送达了该储蓄存单(复印件)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但原告吴松志一直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拒绝交付房屋及项下的土地。2010年11月24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限期交付土地通知书》,责令原告吴松志和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洋西村民委员会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将原告吴松志名下的房屋及其所在的宗地移交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接收。原告吴松志不服《限期交付土地通知书》,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原告吴松志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没有在限期交付土地的期限内交付土地,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也没有向城厢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6日下午,在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征迁指挥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将原告的上述房屋强制拆除。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及尚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摧毁原告的房屋并强行交付土地,导致原告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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