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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吴松志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证据9-13证明:(1)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被征收的房屋补偿安置事宜分别作出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补偿款存入原告的信用社账户。(2)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对作出限期交付土地通知书,原告不服该通知提起行政诉讼,经

证据9-13证明:(1)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被征收的房屋补偿安置事宜分别作出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补偿款存入原告的信用社账户。(2)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对作出限期交付土地通知书,原告不服该通知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

15、《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证据14-15证明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上述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原告委托代理人质证认为,证据1-8是征地手续,其中没有强制执行拆除原告房屋的内容,与本案行政强制执行无关,不具有证明力;证据9-13无法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中证据9-11说明原告未能得到补偿安置而拒绝交房的事实,证据12-13是原告诉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案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具有证明力;证据14-15法律法规不在质证范围,原告虽然拒绝交付土地,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引用法律错误。

原告吴松志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洋西村委会证明复印件一份;

3、莆城建(1992)字第c00221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1-3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4、莆田市12345网上政务热线下载信息一份;

5、现场照片复印件一组。

证据4-5证明:(1)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现实存在。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质证认为,证据1-3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没有异议。证据4-5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法院审查。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4和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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