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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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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林与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原审法院认为,嘉定规土局就被诉行政行为所提供的相关规范依据现行有效,予以适用并无不当。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

原审法院认为,嘉定规土局就被诉行政行为所提供的相关规范依据现行有效,予以适用并无不当。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故嘉定规土局具有作出被诉交地决定的职权。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虽然,王秋林对于嘉定规土局提供的其户宅基地使用证原件提出异议,认为其从未收到过。但现无证据能否定该宅基地使用证原件本身的真实性。而宅基地使用证作为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利凭证,属公文书证,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嘉定规土局以此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符合规定。即使王秋林认为其宅基地使用证所记载的内容与原丈量草图等原始材料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意见成立,即该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存在错误,也应依法向相关发证机关提出,要求处理。在该宅基地使用证被依法撤销之前,并不能否定其证明力。嘉定规土局下属嘉定规土事务中心,依据王秋林户的宅基地使用证按户进行补偿,符合上述规定。其制作的具体补偿方案,对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安置标准及具体的计算方式亦符合相关规定,以产权房屋调换方式安置王秋林户四套房屋,并无不当。有关评估报告结论是因王秋林拒绝配合评估而进行参照评估所得出,可能未反映全部补偿内容也是王秋林自己行为所致,与嘉定规土局及嘉定规土事务中心无关。嘉定规土局事后作出说明,明确相应补偿将在后续实施工作中按规定予以评估补偿,已充分考虑了王秋林的权益。王秋林针对嘉定规土局及嘉定规土事务中心的有关通知虽均予以回复,但实质均是加以拒绝。嘉定规土局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中认定嘉定规土事务中心对王秋林户确定的具体补偿方案符合嘉定区政府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已按照规定对该户实施补偿,王秋林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并无不当。嘉定规土局鉴于王秋林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嘉定规土事务中心的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事实,在召开了两次协调会后依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王秋林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秋林不服,上诉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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