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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遭“强霸”揩油 受害方花钱息事宁人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5-07
摘要:重点工程遭“强霸”揩油 受害方花钱息事宁人
  近年来,随着舟山群岛新区加快发展,大批项目纷纷上马。与此同时,建设工程领域强揽工程、强卖材料、强行阻工和村霸、市霸、行霸等“三强三霸”违法犯罪随之抬头。

  《法制日报》记者日前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3年来,舟山两级法院共依法判处“三强三霸”及相关危害建设工程犯罪案件19件66人,重刑率24%,高于该市普通刑事案件重刑率8个百分点,一批危害新区建设发展的违法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促进项目建设各方安全感的提升,有效净化了新区建设工程环境,广大群众、业主、工程建设者拍手称快。

  傍祖坟索赔偿狮子大开口

  2011年7月,国务院批复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新区发展大提速,大项目、大工程陆续上马。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很多人打起了重点工程的歪主意。

  舟山定海惠民桥一带的居民邵某就伺机佯称祖坟被挖想捞点“油水”,纠缠滋事最终把自己送进铁窗。

  “全国重点高校浙江大学将选址该地建设舟山校区!”邵某得到这个好消息后,就开始动起了“歪脑筋”,想捞点“油水”。2014年5月底,邵某得知施工方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临城惠民桥牛头山施工时挖掘到一座深埋的坟墓,他就来到施工现场,拿起石头将一辆挖机的玻璃砸碎后扬言,暗坟是他家祖坟,要“为祖宗们讨个说法”。

  出于息事宁人,大昌公司还是赔偿给邵某5000元钱,希望他不要再来建筑工地吵闹了。

  然而,5000元并没有让邵某满足。邵某多次到大昌公司项目部要求赔偿,被拒绝后,就一直纠缠、辱骂、跟踪项目部负责人郑某某,发展到最后甚至拉来篷布、钢管架子、电线、绳子等,扬言要在项目部搭帐篷做“法事”。

  大昌公司被迫再次进行协商,但邵某狮子大开口,提出要求补偿8万元,并让他承包部分工程。双方不欢而散。

  2014年6月14日一早,邵某又驾车来到大昌公司,找到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陈某某强索赔偿,遭到拒绝后开着车子实施报复企图冲撞,幸好两人及时躲开,才未造成严重后果。

  2014年11月17日,定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邵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在索要被拒后又驾车追逐他人,并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舟山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董凯友介绍,从已判决案件分析,“三强三霸”案件社会危害严重,犯罪金额从数万元至近百万元不等,部分犯罪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受损等则更为巨大,邵某案就是其中的典型,致使工程一度阻滞。

  记者了解到,危害工程建设的犯罪以强揽工程、强卖材料、强行阻工为主,其中强行阻工最为突出。强行阻工的犯罪手段包括3种:一是以堵塞交通、聚众暴力拦阻为手段阻碍施工;二是在施工场所言语威胁、吵闹等方式阻碍施工;三是无端滞留办公室等场所干扰相关人员正常办公,或以跟踪、骚扰等软暴力形式阻挠施工。

  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是危害重点工程建设犯罪经常涉及的罪名,已判处的19件案件中,有12件属于此类情形,占全部案件的63%。

  新区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涉及拆迁补偿、损害赔偿等正当利益的,可依法提出相关权益诉求,但抱着“雁过拔毛”心态,无中生有,耍“小聪明”想乘机捞一把的,往往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假借名义强买强卖揽工程

  “三强三霸”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除了工程项目标的大,犯罪收益较高外,还因为犯罪行为人存在“当地工程应由当地人建”的错误认识。

  董凯友分析说,长期以来,不少建设工程所在地村民存在排外情绪和狭隘的地方利益保护倾向,认为“项目落地在本村本乡,工程有关挖土、填方、拉渣等工作就应该由当地人干”。上述错误认识和不良风气促使部分村民盲目参与到各类危害工程建设违法犯罪活动中。

  据了解,部分别有用心的犯罪行为人为牟取自己或小团体的利益,假借村民名义和维护村民利益,进一步煽动当地群众参与违法犯罪行为,个别地方甚至衍生出城乡村民入股强揽工程的民间非法组织。

  王某、应某、吴某都是普陀区朱家尖街道某村村民,2014年下半年,3人与多名该村村民合股成立一个团体,计划对外承揽工程,团体成员均交纳了入股资金。

  2015年7月,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成为普陀山佛教协会辖下观音圣坛工程总承包方。随后该工程的桩基工程包含泥浆运输劳务被分包给赵某所在的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合同。

  以王某、应某为首的村民团体欲承接桩基工程中的泥浆运输劳务,但未与赵某联系。

  期间,赵某与胡某达成口头协议,将桩基工程中的泥浆运输劳务分包给胡某,价格为人民币80元每立方。

  2015年8月9日,江苏地基公司进入观音圣坛项目工地试桩,胡某一方派遣泥浆车进入工地装运泥浆,在工地施工的村民看到后将此事告知了王某。次日下午,王某得知胡某一方又在工地运输泥浆,遂电话联系外地人吴某,让其将铲车停至工地内的桥边,阻拦泥浆车通行。

  2015年8月12日下午,王某、应某与村民开会,王某提出泥浆运输活只能由村民来做,并要求入股村民听从指挥,如果吵架、打架均要到场,不出力的就退股。

  胡某在泥浆车遭受王某一方阻拦后意欲同王某等人联合承接,但被拒绝,最终被迫放弃了已承接的泥浆运输劳务。王某一方遂从江苏地基公司承接了该泥浆运输劳务,价格为人民币75元每立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王某一方的阻拦行为给胡某一方造成了机械设备、工人工资等多项经济损失。经查明,王某从江苏地基公司承揽泥浆运输劳务后,转包给江某运输赚取差价。案发前,江苏地基公司已支付给王某泥浆运输工程款人民币70万元。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应某、吴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到四万元不等。

  办案法官介绍,该案中,本地人员后台指挥,指使外地籍犯罪分子跟随协同参与实施共同犯罪,使此类犯罪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暴力性,危害极大,严重影响了承建工程的承包方,以及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和项目分包承建方。

  统计表明,犯罪行为人主要是工程所在地的社会闲散人员,尤其是有前科劣迹者,此类人员共计48人,再犯罪总人数中约占七成。

  董凯友提醒,在全社会对重点项目违法犯罪“零容忍”态度越发坚定的背景下,相关村民也要警醒,自发破除“本地工程应由本地人建”的狭隘意识。当地基层组织也要加强教育引导,以加快推进民主法治村建设等为载体,逐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避免村民误入歧途。

  消极举报息事宁人助歪风

  除了公开阻工外,实践中还有不少盗窃工程建设物资,串通投标,在工程管理和监理中收受贿赂等较为“隐蔽”侵害建设工程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工程建设质量,扰乱了建设工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法院也予以了依法严厉惩治。

  在舟山绿色石化项目中就发生一起盗窃犯罪,排水板材生产商朱某与盗窃分子董某等人串通,由董某等人从工地上盗窃排水板,朱某低价收购。

  据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董某、朱某在工作中相识,2016年3月中旬左右,两人商定,由董某从绿色石化所在地岱山县大小鱼山促淤围涂工程工地盗窃排水板,朱某予以收购。3月下旬至4月8日期间,董某伙同韩某、薛某等19人4次前往工地盗窃排水板,窃得排水板2515卷,共计价值人民币56.34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危害工程质量的另一种情形是收受他人贿赂或者贪污建设资金。329国道舟山段的扩建过程中便发生了一例。

  被告人李某原是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329国道舟山普陀勾山至小干连接线I标段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2012年全年单独或者伙同班子成员,采用虚增任务单工作量、虚开材料款发票等方式套取项目部资金并占为己有,共计60.5万元。

  同时,李某还利用全面负责项目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招投标等环节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工程劳务分包商张某、唐某、马某和材料供应商陈某的贿赂共计57万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舟山中院刑庭法官曹伟介绍说,“三强三霸”犯罪的受害人一般为工程承包方、分包承建方和业主单位,由于受害人消极举报,增加了司法惩处难度。

  在已判决的19件案件中,受害人在初遇强行阻工、强揽工程等不法侵害时,虽有不满,但出于种种顾忌,行为上却表现出顺从和隐忍,其中6件案件的承建方选择给予犯罪行为人一定“香烟钱”等好处费息事宁人,而非积极寻求司法部门帮助。

  曹伟指出,受害人缺乏依靠法律手段和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无形中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让犯罪分子得以坐大,并增加了司法部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予以惩处的难度。犯罪行为人把握了受害人花钱消灾的心理,更加有恃无恐。

  坚持预防与打击并重,舟山两级法院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与公安、检察部门配合力度,对“三强三霸”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严从快打击;对被诱骗或裹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认罪悔罪,或有合理诉求的当地群众,予以从轻处罚,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免予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应加大对违法所得利益的追缴,使犯罪分子获利企图不能得逞,形成危害建筑工程得不偿失的示范引导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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