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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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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峰等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7、2013年12月2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高同峰、张德文、袁春天预谋后,来到南召县石门乡程岗村程北组,将该村村民秦有九家的狗毒死,而后翻墙入院将秦有九家6只羊盗走。后张德文、袁春天销赃给被告人李某甲,获赃款

7、2013年12月2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高同峰、张德文、袁春天预谋后,来到南召县石门乡程岗村程北组,将该村村民秦有九家的狗毒死,而后翻墙入院将秦有九家6只羊盗走。后张德文、袁春天销赃给被告人李某甲,获赃款2800元,三人分肥。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7200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今天早上7点30分,我妻子起床后发现羊不见了。我一看院子里的二道门开着,六只羊不见了,只剩下一只羊在院里,从二道门过去是我的另一处院子,这处院子东山墙过道处拴着的一只狗被毒死了。在这处院子的西边过道没有院墙,是用树枝扎的篱笆,山羊是从那里出去的,出去后是菜园地,地里撒的有小灰,这上面有羊蹄印,还有脚印,羊是从我们庄西边被拉走了,后来我就报警了。这六只山羊是去年三月份买的,今年又下生了两次羊,平均每只羊有八十斤,现在市场价是每斤16元,其中五只山羊都是母羊,一只是公羊。我家一共两处院,中间是一道墙隔着。院子西边是菜园地,羊是圈在东边我住的院里。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我家是在庄中间,我家主屋是北屋三间平房,有院墙,绿色的铁大门,在我家院子西边还有一个空场,也是我家的,在空场到我家之间有一个小木门,我家的羊就是在小木门边上的过道里喂着,丢羊的那天早上,我们发现小木门开着。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在案发当天凌晨2点左右,庄上有狗叫。听秦有九说他家6只羊被盗。

(5)被告人高同峰的供述与辩解。去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一天下午,张德文给我打电话,当时他在云阳,说“三”让过去,问我去不去,我说去。我和张德文就坐班车到了皇石路口,当时是晚上六点多钟,“三”在那儿等着,因为那天晚上我没有偷牲口的地方,我们三个商量着准备乱转一下,看能不能找到合适的地方。我们就步行往石门街方向去,快到石门街的地方,我们往北下路了,顺着小路乱摸,我们当时带的有拌过农药“灭多威”的火腿肠,用来毒狗的,还带了一个撬杠。到夜里十点多钟的时候,我们转到一个庄上,到庄的南边,他们两个让我在那儿等着,他们两个进庄了。过了大概一个多小时,张德文在前面牵了一只羊,还有几只在后边跟着,“三”在后边撵着出来了,我见他们出来就跟着撵着羊走了。毒狗药是张德文和“三”带的。撬杠也是他俩的。

(6)被告人张德文、袁春天的供述与辩解和高同峰一致。

(7)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赃物的价值。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8、2014年1月4日夜,被告人高同峰、张德文、袁春天预谋后,来到南召县石门乡竹园村西沙沟北组,用毒药将该村村民王有章家的狗毒死后,翻墙入院,将王有章家2头牛盗走。后高同峰、张德文、袁春天将赃物销赃给被告人李某甲,所获赃款三人分肥。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12500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通话清单。证实2014年1月4日下午17:24;高同峰联系张德文。2014年1月5日7:06、8:39,袁春天联系李某甲。

(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他家喂养的一大一小两头牛于2014年1月4日晚被盗。

(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4日19时许,我就和老伴王有章将院子大门反锁后睡觉了。21时左右,我老伴起床还去位于院子大门过道处牛圈里看牛,当时牛还在,我家的狗也在。凌晨2点多钟,我老伴再次起床看牛,他急匆匆的喊我说牛被偷了。我就起来和他一起找,一直找到辛庄石庙路口,也没有找到。今天早上我们在我家门口的水坑里发现了我家的狗,已经死了,牛圈里发现有毒狗的火腿肠。

(5)被告人张德文的供述。去年年底的时候,具体哪一天我记不住了,我和高五、袁春天那天晚上准备一起出去偷牲口。我们三个大概是晚上六、七点钟在皇石路口见面后,步行往北走,到了一个我不知道名字的路口,我们从那下路找地方偷牲口。我随身带的有毒狗的火腿肠,下路以后走了大概一、二十里路,到了一个不知道名字的庄上,当时大概是夜里十二点左右,庄上的人都睡了。我们在靠着路边的一家见门口有牛粪,就想着这家有牛,准备偷这家。开始动手的时候我在旁边方便了一下,也不知道他们毒狗没有,我过来后,高五和我帮着三从这家大门口院墙处翻了进去,把大门打开。我进了院里,高五在外边望风,这家的两头牛在院子的南边的牛棚里拴着,我和袁春天把牛赶出来,我们就走了。我们步行把牛撵到石门朱庄的那间空房子里。到那以后,袁春天给李娃娃打电话让他过去买牛。后来天明了李娃娃开着三轮摩托车过去了,我们三个帮忙,李娃娃把这两头牛都杀了,然后装车走了。李娃娃给了我们三个10000元钱,这钱我们三个平分了。这家具体庄名我说不上来,现在也找不到地方。这一家在庄的边上,邻路。这家是平房,大门我记不住是什么样子了。牛在院里的牛棚里拴着,我记不清牛棚的特征了,牛棚在院子的南边。这两头牛一大一小,大的是个母牛,红色的,有三尺多高,我也不知道有多重。小的不知道公母,颜色我也记不清了,是个小牛犊,有二尺多高。

(6)被告人袁春天的供述与辩解和张德文一致。

(7)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赃物的价值。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9、2014年1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高同峰、王立洲预谋后,携带撬杠来到方城县广阳镇高沟村向阳沟组,用撬杠挖洞入室,将该村村民张献富家1只羊盗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19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同峰、王立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献富的陈述,价值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0、2014年1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高同峰、袁春天等人预谋后,来到南召县石门乡孟山村杏树沟组,翻墙进入该村村民李保生家院内,将李保生家2头牛盗走。后由袁春天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将牛销赃给李某甲,所获赃款分肥。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19500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通话清单。证实2014年1月16日7时、8时、11时,被告人袁春天与李某甲电话联系。袁春天的电话使用的基站是石门乡移民新村的电信基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