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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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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峰等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6)被告人高同峰的供述与辩解。去年秋天的一天,王立洲给我打电话说有个“点”,让我过去把活做了。我当晚就坐车到王立洲家里,见袁浩也在那,到晚上九点多钟,我们三个步行到九里山南的一个庄上,那一家没有院墙

(6)被告人高同峰的供述与辩解。去年秋天的一天,王立洲给我打电话说有个“点”,让我过去把活做了。我当晚就坐车到王立洲家里,见袁浩也在那,到晚上九点多钟,我们三个步行到九里山南的一个庄上,那一家没有院墙,羊都在院里拴着,因为我不想跟袁浩在一起干这事,所以到那以后,我就没有上那家院里去,只是把我随身的毒狗的火腿肠给了王立洲我就走了。后来他们两个怎样偷的我也不知道,最后也没有给我分钱。这一家的位置我也说不清,不知道是什么庄,在九里山南,应该属于方城管,那一家没有院墙,羊在院里拴着。

(7)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赃物的价值。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3、2013年11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高同峰、袁春天、张德文预谋后,窜至南召县小店乡小店村核桃园六组,由被告人袁春天翻墙入院进入该村村民张英顺家,打开大门,三人进入院内将张英顺家十三只山羊盗走。高同峰、袁春天、张德文在村庄附近的河沟内将山羊宰杀后予以销赃,除一只小羊遗失,其余13只山羊分别销售给被告人杨某甲和李某甲,其中杨某甲购得4只,李某甲购得8只,高同峰、袁春天、张德文分肥。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14250元。其中,杨某甲收购山羊价值人民币4200元,李某甲收购山羊价值人民币9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同峰、袁春天、张德文、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英顺的陈述,证人张明营、张志山的证言,价值鉴定意见,及通话清单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4、2013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春天伙同他人窜至南召县石门乡寺山村拐弯组,用毒药将庄上的狗毒死后,将该村村民贾某某家4只羊盗走。后袁春天销赃给被告人李某甲,所获赃款自肥。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5250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袁春天的通话记录。证实袁春天和张德文、高同峰之间无通话,在2013年12月12日早上8:10、9:40与李某甲电话联系。

(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昨天夜里我们庄上狗叫的厉害,我就起来看,那时是凌晨一点左右,发现我家羊圈里羊还在,后来我就睡了,早上我发现我家羊圈里拴羊的绳被割断了,四只羊被盗了。我家看门的狗也被毒死了。后来打听到邻居蔡庆克和王世朝家的狗也被毒死了。我家那四只羊估计总重三百五十斤,每斤十五元,价值约五千元,三只母羊一只公羊,母羊为白色,公羊为白红相间的花羊,均为山羊。这四只羊均用绳子拴在羊圈的木杆及水泥砖上。盗羊的人把绳子割断后将羊偷走。有少许绳子留在羊圈里,绳子为安全网上的绳子(白色的)。羊圈在我家院子里,是用大水泥砖围起来的,上边用红薯秧覆盖着,面积约十二平方米,我家没有院墙,主屋为三间水泥砖平房,北边紧邻村村通公路。狗是被用火腿肠加工的毒药毒死的,狗嘴边有白色泡沫状呕吐物。我家在石门寺山村拐弯组,在路边上,那个地方就两家人,我住在靠路边的地方,在东沙沟南边,桑园的北边。我家是东屋三间平房,没有院墙,也没有门,在院里靠路边的地方是我家的羊圈,是用水泥砖垒的,有一米多高,上边盖有草。

(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贾某某家的四只羊被盗了,他家的羊都是大羊,估计有三百多斤。昨天夜里我们庄上的狗叫的厉害,我就起来看,发现我家的狗被人投毒了,狗吃了毒药,已经中毒了,今早上我家的狗就死了。

(4)被告人袁春天的供述与辩解。去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那天晚上,张德文叫上我上石门转着偷牲口。到石门寺山那一片,具体地方我记不住了。见一家没院墙,院里喂的有羊,我们两个就准备偷这一家的羊。当时我们带的有毒狗的药,但是具体毒狗没有我记不清了。这家的羊在院里一个水泥砖做的没有多高的羊圈里喂着,我们两个进去把羊赶到石门朱庄的空房子里。我们给李娃娃打电话,让他过去。后来李娃娃就开着三轮摩托车过去,在那把羊杀了以后装车拉走了。这四只羊李娃娃给了我们大概是1800元钱左右。这一家是在石门寺山的那边,具体地址我说不清,现在我也找不到这个地方。这一家是平房,在路边上,没有院墙,羊圈在院里,用水泥砖垒的,没有多高。这四只羊都是中等大小的,都是白色的山羊,公母我记不住了,每只大概有四十多斤重。我们对李娃娃说羊是在石门的山上偷的,没有给他说具体的地方。

(5)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赃物的价值。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5、2013年12月18日夜,被告人高同峰、王立洲预谋后,携带撬杠来到方城县柳河乡关沟村,用撬杠挖洞入室,将该村村民周书珍家6只羊盗走。后高同峰、王立洲销赃给被告人杨某甲,所获赃款二人分肥。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56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同峰、王立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书珍的陈述,现场照片,价值鉴定意见,及通话清单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6、2013年12月23日夜23时左右,被告人高同峰、张德文、袁春天预谋后,来到南召县石门乡岳沟村下岳沟东组,用毒药将庄上的狗毒死后,翻墙入院,将该村村民张申立家6只羊盗走。后高同峰、张德文、袁春天销赃给被告人李某甲,所获赃款三人分肥。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5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同峰、张德文、袁春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申立、张永田的陈述,证人杨国英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值鉴定意见,及通话清单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