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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锁柱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上诉人马锁柱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2、其逢年过节收取他人的礼金,并没有为他人提供帮助,不构成受贿;3、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回全部赃款。

上诉人马锁柱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2、其逢年过节收取他人的礼金,并没有为他人提供帮助,不构成受贿;3、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原判量刑过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马锁柱及辩护人认为马锁柱逢年过节收取他人的礼金,并没有为他人提供帮助,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的理由,经查认为,尽管行贿人在送钱时,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行贿人和马锁柱之间对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是心照不宣的,双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用语言来表达。且行贿人所送现金的数额比较大,已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应当认定为受贿,马锁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马锁柱及辩护人认为马锁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主体身份的理由,经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马锁柱作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马锁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锁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马锁柱自首、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量刑适当。马锁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元成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宝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