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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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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锁柱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二十六)2009年国庆节前和2010年春节,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指挥长厉某某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

(二十六)2009年国庆节前和2010年春节,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指挥长厉某某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厉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七)2010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五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某某贿赂共计5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二处公司提供帮助,在北京南水北调项目的投标过程中给他们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韩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以及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八)2010年中秋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四次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戊贿赂共计4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王某戊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吴某乙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九)2012年国庆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隧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己贿赂共计4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四处提供帮助。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王某己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曾某甲的证言及情况说明以及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予以证实。

(三十)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隧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华北片区指挥长张某丁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工作中为二处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张某丁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孙某某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一)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二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丁贿赂共计2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刘某丁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王某庚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二)2010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曾某乙贿赂共计2.5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供述、证人曾某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吴某丙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吴某丁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三)2009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冯某某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工作中为三处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冯某某、刘某乙、周某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十四)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戊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张某戊、杨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被告人马锁柱在2013年9月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受贿的罪行。并在侦查阶段,主动将涉案赃款交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中标通知书、工程信息评审表,证明中标情况。

2、马锁柱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马锁柱工作简历、干部履历表、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任免通知、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手册、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马锁柱于2007年8月5日任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2012年5月2日任武汉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片区指挥部的职责、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4、中遂集团中原指挥部证明,证明原武汉指挥部更名为中原指挥部。

5、马锁柱的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马锁柱银行卡的存取情况。

6、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等公司资料,证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其系被告人马锁柱妻子,证实家里的钱由其管理并拿有马锁柱的工资卡,马锁柱给她的钱不知道是什么钱。

8、证人林某乙、吴某甲、张某己的证言,证明其三人在中原指挥部(原武汉指挥部)及其分部工作期间,各子分公司没有给其发过经营中标奖,也没有在过年过节给其送过礼金。

9、证人王某辛的证言,证明其在北京指挥部工作期间,各子分公司没有给其发过经营中标奖,也没有在过年过节给其送过礼金。

10、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在侦查期间对被告人马锁柱的讯问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

11、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侦破经过、被告人投案自首的事实。

12、马锁柱案件款票据,证实被告人积极上交受贿款项79.9万元的事实。

13、被告人马锁柱平时表现情况,证明被告人马锁柱为单位作出很大贡献,也获得了很多荣誉,是一名技术性人才。

14、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收受韩某某贿赂是在中标以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人马锁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被告人马锁柱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8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