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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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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锁柱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十二)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3号线11标项目经理王某甲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

(十二)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3号线11标项目经理王某甲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在武汉地铁3号线11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晏某某、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三)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王家湾站项目经理张某乙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武汉地铁王家湾站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张某乙、邓某甲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四)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周某甲贿赂共计1.5元人民币,为一处的经营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周某甲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五)2010年中秋节至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中隧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某甲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三处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汪某甲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刘某乙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六)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某丙1万元人民币贿赂,为三处的经营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司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郭某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予以证实。

(十七)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三处有限公司湖北谷竹高速公路8标项目经理王某乙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湖北谷竹高速公路8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王某乙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李某某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八)2009年国庆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北京地铁大兴线项目经理白某某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北京地铁大兴线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白某某、李某乙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九)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二处有限公司经营部部长邓某乙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北京地铁大兴线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邓某乙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2009年中秋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项目经理李某乙贿赂共计2万元人民币,在北京地铁15号线07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李某乙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边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一)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中隧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乙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三处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王某乙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周某乙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二)2008年国庆节至2009年国庆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丙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三处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刘某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汪某乙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三)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副指挥长陆某某1万元购物卡的贿赂,为三处的经营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提供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陆某某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四)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三处有限公司南昌西客站二期南广场BT项目经理黄某某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南昌西客站二期南广场BT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张某丙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十五)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娄某某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市场经营开发方面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帮助该公司在2013年武汉地铁项目中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娄某某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王某丁证言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