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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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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袁东亮、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被害人徐某甲陈述2014年1月19日晚,其白色海南马自达福美来二代,车牌照为豫BXQ896车停放在其家门口西侧墙边,车头朝北。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发现其车右前玻璃被砸,工具箱里一盒软金沙苏烟(没盒45元)丢失的情况。

被害人徐某甲陈述2014年1月19日晚,其白色海南马自达福美来二代,车牌照为豫BXQ896车停放在其家门口西侧墙边,车头朝北。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发现其车右前玻璃被砸,工具箱里一盒软金沙苏烟(没盒45元)丢失的情况。

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4年1月19日晚上九点多其钛金色新款大众帕萨特,车牌照为闽豫BZK566,停放在其二哥家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玻璃被砸,没有东西丢失的情况。

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4年1月19日晚上其把其棕色上海大众途观,车牌号为豫BY3196车停放在和谐小区东西路南侧。第二天早上起发现其车被砸,电吹风(价值100元),两瓶白酒(价值60元左右)被盗的情况。

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4年1月19日夜,其借朋友的浅色东风日产系列三厢轿车停放在荣休街。第二天早上发现其车右后玻璃被砸,车内三箱李刚牛肉(180元每箱),一件男式深色衣服被盗的情况。

被害人亓某甲陈述2014年1月19日晚十点多钟,其海马S7,豫B25710越野车停放在其家门和平街西侧司法胡同口。第二天早上七点多起发现其车右后玻璃被砸,车内一个篮球(价值一百多元),一壶葵花籽油(价值70多元),两包玉溪烟(价值40元)被盗的情况。

被害人秦某某陈述2014年1月19日晚8点半左右其把其黑色别克,车牌号为豫A3QC56轿车停放在其家门口。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其发现其车左后玻璃被砸,后备箱行李箱、一条金玉溪香烟(价值800元)丢失的情况。

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4年1月20日凌晨1点多钟其把其黑色2013款奥迪A6车,停放在其家门口。早上10点多钟其发现其车窗玻璃被砸,储物箱里的钱包(现金九千元、20多张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张临时的、一张正式的)丢失及报警的情况。

被害人花某某陈述2014年1月19日晚十点半左右,其把其黑色大众途观越野,车牌照为豫BX4999车停放在文明路西段龙居苑大门东侧门面房南边中间路边,头朝东停放。第二天早上八点起发现其车右后边的车窗玻璃被砸,两瓶宋河粮液国字号白酒(每瓶价值170元)被盗及报警的情况。

被害人邱某甲陈述2014年1月19日夜,其把其北京现代领翔黑色,牌照为豫BY3599车停在其装饰公司门前,头朝东。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其发现其车玻璃被砸,一条软盒玉溪烟价值二百元、三瓶古井贡酒蓝淡雅价值一百多元丢失的情况。

被害人许某某陈述2014年1月17日晚上10点多钟,其将车牌号为豫NG8561咖啡色新款别克君威轿车停放在宁陵县城关镇人民路金运酒店南边一条南北小路上。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发现其车玻璃被砸,车内现金16000元、两盒软中华香烟、两盒芙蓉王香烟被盗及报警的情况。

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1月18日上午8时许,发现其牌号为豫ND6896北京现代车被砸,没有丢失物品的情况。

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4年1月17日夜,其把豫A326VW“别克”小型轿车停放在其家后面的东西路南岸。第二天早上7点时发现车被砸,300余元现金及一个USB盘丢失的情况。

被害人邱某某陈述2014年1月17日晚上22时许,其把其白色五菱宏观停放在其家门口,第二天早上7点30分左右,其发现其车的右前玻璃被人砸,车里皮包内1000多元钱被盗及报警的情况。

被害人倪某某陈述2014年1月17日晚上21时许,其把牌号为豫NCR816黑色大众速腾车停放在家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右前玻璃被砸,车内300多元现金和6盒黄鹤楼被盗及看到邻居邱某某和周某某的车玻璃被砸的情况。

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4年1月18日早上7点多钟,发现其车牌号为豫NFQ698白色大众朗逸轿车被砸,没有东西丢失的情况。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袁东亮供述2013年12月29日其刑满释放后通过他人联系上李某某。后来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其跟他砸车玻璃偷东西弄钱花,李某某去砸车让其在外面看着人,其因缺钱花也就同意了。2014年1月19日晚李某某给其打电话去兰考一趟,其在民权县城商贸城南面的路上一个酒店门口等着,一会儿李某某和一个叫“旭哥”的开着一辆白色轿车到了。他们三人顺着310国道到兰考以后就在县城里转悠,到一个地方以后李某某和其下车,由李某某砸车玻璃其在旁边看人,李某某用带的工具一弄玻璃就碎了,李某某将车内的东西拿出来递给其,其再把东西搬到“旭哥”的车里。在一辆车里李某某递给其一个黑色皮箱,把里面的一条玉溪烟和一件衣服拿出来了,皮箱扔了。还有一个吹风机砸了,一个篮球,一壶食用油,还有烟,三盒牛肉。在有一个地方他们砸了十来辆车,有一双新鞋,一个手机,零钱,拆开后成盒的烟、成件的酒,还有几瓶酒是单瓶装的,还有几辆车翻动了但没有拿车里的东西。最后离开兰考之前还在一个小区砸了几辆车,从一辆车里拿了一提用塑料布封好的中华烟,是25条,李某某还递给两条玉溪烟。盗窃的东西其就带走了8条中华烟,一部分卸到李某某家了,剩下的都被旭哥开车拉走了。其见到盗窃的现金就二百多块钱,这些钱都是李某某从车里拿了后递给其的,最后都放到“旭哥”的车上了,让他用来加油的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4年1月17日晚上六七点时,其给刘某某打电话并让其买螺丝刀还准备了一把手电筒,后又联系袁东亮让其去“干活”意思是让他一块去砸车玻璃偷钱,刘某某负责开车,其找目标砸车玻璃并进去偷东西,袁东亮负责望风。分工后他们三个开车到宁陵县,到地方已经夜里11点多了,当天在宁陵县城他们砸了有10多辆车,偷了3300多块钱,还有一些烟、酒,具体多少什么牌子记不清。2014年1月18日袁东亮给其打电话,说没钱花了让其再去偷,其在家找了两双黑色线手套,一个棉帽,他们一起去民权县东区广场附近的一个宾馆门前接住了袁东亮,夜里11点多他们到了兰考,夜里12点多的时候他们开始在兰考小区砸车,偷了有20多条烟,1件多酒,1个篮球,1桶油,1件男装,2个包,3盒牛肉,200多块钱零钱及分赃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