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确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确)公(刑)鉴(痕)字(2014)03号手印鉴定书载明,经检验,从确山县第三小学东侧居民楼四楼楼道窗户上提取到的一枚现场指印相应部位与尔××十指指纹检出稳定特征15个,现场指印为被告人尔××右手中指所留。 ⑷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载明,被告人尔××对2014年6月7日王某某家被盗窃案现场遗留指印系被告人尔××的右手中指所留的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否认去过该盗窃现场。告知被害人鉴定意见笔录载明,被害人王某甲对2014年6月7日其家中被盗窃案现场遗留指印系被告人尔××的右手中指所留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⑸被害人张某乙陈述,因为我女儿要高考,昨晚我女儿和我丈夫换房间了,我女儿和我昨晚睡在东间卧室里,我丈夫睡在西间卧室里。我和我女儿是昨晚11点多钟休息的,休息之前我将豹纹钱包放在客厅沙发上了。我丈夫是啥时候休息的我不清楚。今天(2013年6月7日)早晨5点多钟,我丈夫把我们喊起来了,说是家里进小偷了,我连忙一看,发现我放在客厅沙发上的那个豹纹钱包不见了,里面除了放了大概200元钱之外还放了有2张银行卡,后来在楼道的窗台上找到了这2张银行卡,但钱包和里面的钱不见了。我女儿也说她原本放了700多元钱在西间卧室靠西墙的书架上,这些钱也不见了。我丈夫说他昨晚放在(西间卧室)床上的VIVO手机也不见了。我们就来这里报警了。 ⑹被害人王某甲陈述,因为今天(2014年6月7日)我女儿需要参加高考,昨天晚上我在我女儿屋里休息,我让我女儿和我妻子住在我的房间里休息。今早上5点半我就起床准备做饭,我到客厅的时候发现我女儿房间里放的一些东西都扔放在客厅沙发上,因为我在我女儿屋里凌晨2点才休息,我记得睡前这些东西都在我女儿屋子里,我就感觉不对劲,我发现我妻子放在客厅沙发上的钱包不见了,里面还有200元零钱和两张银行卡。我回到我女儿房间里,我发现我放在我女儿床上充电的手机不见了,我女儿书架上放着的700多元钱也不见了。我妻子钱包里的银行卡我后来在我家四楼楼道窗台上找到了,四楼楼道窗台上还有遗留的脚印。 2、2014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尔××窜至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87号院王某乙家中,盗走现金2100余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3年6月9日确山县公安局对王某乙家中被盗案立案侦查。 ⑵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载明被盗现场情况。 ⑶确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确)公(刑)鉴(痕)字(2014)04号手印鉴定书载明,经检验,从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87号院王某乙家厨房窗户外侧窗框上提取到的一枚现场指印相应部位与尔××十指指纹检出稳定特征12个,现场指印为被告人尔××左手中指所留。 ⑷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载明,被告人尔××对2014年06月09日王某乙家被盗窃案现场遗留指印系被告人尔××的左手中指所留的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否认去过该盗窃现场。告知被害人鉴定意见笔录载明,被害人王某乙对2014年06月09日其家中被盗窃案现场遗留指印系被告人尔××的左手中指所留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⑸被害人王某乙陈述,今天(2014年6月9日)凌晨0时许,我在家中休息,早晨6点起床时发现我放在卧室柜子上的钱包被盗了,钱包内有2100余元现金,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我家厨房的锅台上有几个陌生人的鞋印。 3、2014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尔××窜至确山县邮政局家属院张某甲家中,盗走一部白色三星S4智能手机、现金3190余元等物。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4年6月11日确山县公安局对邮电局家属院张某甲家中被盗案立案侦查。 ⑵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载明了被盗现场情况。 ⑶确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确)公(刑)鉴(痕)字(2014)02号手印鉴定书载明,经检验从确山县邮政局家属院张某甲家厨房内抽油烟机上提取到的一枚现场指印相应部位与尔××十指指纹检出稳定特征11个,现场指印为被告人尔××左手食指所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