⒁被告人尔××供述,2014年6月12日晚上大概7、8点钟,我腰里别着那把刀子,只是外面用衣服遮住了别人看不见。我当时就想找个地方弄点钱花花。吃过饭后,我一直在街上转,看有没有好下手的地方。但上半夜街上都有人,我找不到下手的对象。我一直转到第二天也就是2014年6月13日凌晨大概2点钟,我转到邮电局那了,当时街上已经没人了,我怕人们还没有睡熟,又在邮局门前的那个小广场上坐了一会儿。然后我就进北边的那条过道了,在我之前转的时候我就发现这条过道里的那栋居民楼能偷,因为我见到它的外墙上都安的有管道,能顺着管道爬上去,而且从3楼开始窗户上就没有安防盗窗了,能直接从窗户里面进到屋里。我来到楼跟前,就直接顺着一排管道往上爬了,爬到3楼窗户旁边,这家的窗户还在开着。我就从窗户里面爬进去了,进去后是这家的卫生间,我当时嫌热,而且腰里别着刀子也不舒服,我就将外面的褂子脱了随手扔在卫生间里。然后我从卫生间里出来,直接在屋内找东西了,我先进到了卫生间对面靠客厅门的一个房间里,这个房间里没睡人,里面有个电脑桌,桌上放了一条浅色的裤子,我在这条裤子兜里拿到了一个黑色的钱包,我放在我裤兜里了。随后我又出来进到隔壁的卧室,这间卧室里睡人了,但我没有惊动床上的人,我只进到这个卧室门口,门口靠右手的墙上挂了一个黑色的挎包,我也把这个挎包取下来拿在手里了。随后我出来到客厅了,在客厅的一张桌子上又拿了一部白色的手机。我又看到客厅的音响上放了一个紫色的钱包,我又把这个钱包拿在了手里,但我不防这个钱包上吊了一串钥匙,我拿起钱包时把上面的钥匙碰响了,发出哗啦的声音。这下把那家的男主人惊醒了,他立刻起来把我堵在客厅里了。我让他放我走,他向我逼了过来。我往后退到厨房里,准备把厨房门关了逃跑,他过来将门推开了。我就拔出我腰上的尖刀,我用刀指着他,并吓唬他说:你别过来,过来我用刀捅你!他还是逼了过来,我用手拿着刀乱划。那男主人也抓起一个锅,把锅里的汤向我泼了过来。我躲避的时候,那男主人趁机过来一把抓住我拿刀的右手了。他夺我的刀,我当然不放手了,我俩相互争夺,在争夺过程中我的刀可能划到他的手了。当时那家的女主人还有他们的女儿也都起来了,她俩一起过来要打我。男主人趁机把我摁到煤气管道上了,我一挣扎,我俩一起摔倒在地上了,我手里的尖刀插在地上别断了,我把刀靶放开了。那个男主人的手受伤流血了,他也放开我了,我俩都从地上爬起来了。他们的女儿开始在外边喊人,我就又抓了一把菜刀在手里,男主人又来夺我的菜刀,这次我怕再划伤他的手就只是紧紧握住刀把没再作其它挣扎了。从门外进来另外一个男的,这男的应该是住在这栋楼里的邻居,这男的手里拿了根圆木棍,他让我把菜刀放下,我还是没有放,他就用圆木棍夯我,朝我的左肩膀上夯了3、4棍,那个男主人趁机将我手里的菜刀夺走了。然后又陆续进来了好些人,这些人找了一根黑色塑料绳子把我捆起来,还有一个人把我腰上的皮带也抽下来捆在我身上。过了一会儿,警察过来将我带走了。 2、2014年6月3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尔××窜至确山县盘龙镇南停车场院内的德顺汽修厂宿舍内,持刀对该汽修厂工人李某甲进行威胁,并抢走李某甲的一部灰色红米手机及现金2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4年6月3日确山县公安局对李某甲被抢劫案立案侦查。 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载明被抢手机包装情况。 ⑶确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确)公(刑)鉴(痕)字(2014)01号手印鉴定书载明,经检验,从确山县盘龙镇南停车场院内的德顺汽修厂抢劫现场窗户框上提取的现场指印相应部位与尔××十指指纹检出稳定特征12个,现场指印为被告人尔××左手环指所留。 ⑷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载明,被告人尔××对20140603确山县李某甲被抢劫案现场遗留指印系被告人尔××的左手环指所留的鉴定意见无异议。告知被害人鉴定意见笔录载明,被害人某某对20140603确山县李某甲被抢劫案现场遗留指印系被告人尔××的左手环指所留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⑸证人李某丙证实,今天(2014年6月3日)早上3点36分,李某甲用我厂的固定电话(03962322191)开始给我打电话,到3点41分我才听到。李某甲对我说刚才有个人拿着刀在厂里把他抢了,被抢的有20元钱和他的一部红米手机,人没有受伤。之后我就直接去汽修厂了。我到汽修厂后汽修厂的大门还在关着,李某甲自己在那里,李某甲就给我说,今天凌晨3点多点,他在睡觉的时候,有个人拿着刀站在他睡的那屋门口给他要钱,后来又把他的手机给要走了,不过手机卡李某甲自己卸下来了。那人把手机拿走后,就从他住的那个房间南边的厕所翻窗户出去跑了。 ⑹证人田某某证实,今天(2014年6月3日)上午8点多钟,我刚到汽修厂去上班,就听李某甲说今天凌晨3点多钟,他正在寝室床上睡觉的时候,一个男的闯进去把他弄醒,这个男的手里还掂着刀,这个男的问他要钱,他将身上仅有的20元钱给这个男的了,这个男的临走时又将他的一部手机拿走了。 ⑺被害人李某甲陈述,今天(2014年6月3日)夜里,我自己一个人住在宿舍里,凌晨3点30分左右,我恍惚听到宿舍内有声响,我就睁开眼睛看了一下,我看到一个年纪大概十八九岁的年轻孩站在宿舍门口,离我睡的床只有20CM远。我见状后就立刻从床上坐了起来,我就问这个人是谁,有什么事情吗?这个年轻孩回答我时声音非常的小,他重复了三遍我也没有听清。之后我就从床上下来准备起身去开灯,灯的开关在电视机的上方。我的手刚碰到开关还没来得及摁下开关,这个年轻孩就一边用他的左手按着我的手,一边嘴里命令我:不要动,坐在床上。当时我比较害怕,我就按他的命令坐在床上。坐在床上后我忽然发现这个年轻孩右手拎着一个刀,刀尖顶在了窗户底下的小方桌上。接着这个年轻孩就对我说他想要钱,我说我没有钱,之后这个年轻孩嘴里就一直重复他想要钱,重复了两遍后我看他有点不耐烦了,他右手拿刀开始在小方桌乱刺。当时我有点害怕,我就对他说我身上只有20元钱,接着他就问我钱在哪,我告诉他钱在我的上衣口袋里,他就命令我把钱从口袋里拿出来交给他。我把一张旧面值20元的人民币递给他。他左手拿着一个小灯照着我给他的20元钱,他看完钱后,好像感觉钱少,他就问我的手机在哪放着,我骗他说我的手机在隔壁办公室里,我准备起身,他就命令我不要动,接着他看见我床上有一个黑色的物体,他就问我这个黑色的物体是不是手机,我说这是电视的遥控器。说完他好像看见有一个手机充电器在插座上插着,充电器的另一端在我的枕头底下,他就对我说枕头底下是不是手机,拿过来。然后我就按着他说的把手机从充电器上拔了下来,在我把手机交给他之前我说能不能把手机里的电话卡拿出来,他同意了我的要求,我自己把手机卡从手机里抠出来以后就把手机交给了他。他接过手机转身就从宿舍里往汽修厂南边跑。停了大概20秒左右,我听到宿舍南边卫生间里的窗户被人拉开的声音,我就跟了上去。到了卫生间我发现卫生间已经没有人了,卫生间东墙上的窗户被拉开了。之后我就回到宿舍用宿舍的固定电话给老板李某丙打了电话并把刚才发生的事情告诉给了老板。老板让我赶紧报警,然后我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了警。 ㈡盗窃罪 1、2014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尔××窜至确山县第三小学东侧居民楼四楼王某甲家中,盗走一部白色步步高VIVO智能手机及现金900余元等物。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3年6月7日对王某甲家中被盗案立案侦查。 ⑵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载明被盗现场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