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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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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建红、赵小软、李建才、王文礼、丁波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后赵小软打电话让马某甲到其租住处拿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安排王某将其租住处放的甲基苯丙胺给马某甲2克。当王某携带毒品下楼与马某甲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用以交易的甲基苯丙胺2袋以及甲

后赵小软打电话让马某甲到其租住处拿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安排王某将其租住处放的甲基苯丙胺给马某甲2克。当王某携带毒品下楼与马某甲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用以交易的甲基苯丙胺2袋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袋共3粒。经称重、鉴定,2袋甲基苯丙胺共重1.6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马某甲供述证实其接到张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电话后,为了达到贩卖的目的转而向被告人赵小软求购,后在与张某某见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赵小软安排被告人王某与马某甲交易,公安人员带领马某甲在赵小软租房处将王某抓获的事实;证人王某供述证实其按照赵小软的安排与马某甲交易毒品,后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扣押清单及物证、毒品照片、鉴定报告、上缴毒品单据,证实从王某身上所扣押的甲基苯丙胺重1.6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毒品已上缴郑州铁路公安局刑事侦查处。

3.2013年8月3日被告人赵小软被抓获后,在公安人员的控制下与被告人沈振振联系,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四五十克,双方商定价格为每克人民币200元。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沈振振携带自己掺杂25克冰糖后的甲基苯丙胺,驾车到焦作市龙源湖公园北门路边,准备与赵小软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毒品1包。经称重、鉴定,被查获物品重49.7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毒品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4.78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赵小软供述证实其以前从沈振振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被告人沈振振供述证实其毒品是以每克28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王文礼处购买的,卖给赵小软的价格则是每克200元。这次是赵小软提出购买毒品四五十克,自己没有那么多,遂往甲基苯丙胺里面掺了25克冰糖,前去和赵小软交易时被抓获的事实;电话记录及短信,证实被告人赵小软和被告人沈振振于2013年8月3日深夜多次电话、短信联系的事实;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报告、上缴毒品单据证实从沈振振处查获毒品重49.7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毒品已上缴郑州铁路公安局刑事侦查处。

4.2013年8月5日,被告人沈振振在公安人员的控制下与被告人王文礼联系,提出以每克人民币28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十克。后王文礼安排被告人丁波携带甲基苯丙胺与沈振振交易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丁波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经称重、鉴定,重9.9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文礼一审当庭供述证实该毒品是自己贩卖并让被告人丁波去和沈振振交易的事实;被告人丁波供述,证实王文礼负责其在鹏辉宾馆吃住,自己帮王文礼送毒品,2013年8月5日16时20分许,接到王文礼指令拿1包甲基苯丙胺,到焦作师专大门口和买主交易,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沈振振供述,证实以前从王文礼处以280元每克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这次根据公安人员安排,给王文礼打电话要10克甲基苯丙胺,王文礼安排一个人送毒品过来交易时被抓获的事实;证人柳某某证言,证实同村王文礼6月份以来为丁波开房并安排吃饭并结账的情况;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报告、上缴毒品单据证实从被告人丁波身上所查获甲基苯丙胺共重9.9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毒品已上缴郑州铁路公安局刑事侦查处。

5.2013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郑建红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40克,和被告人杨志民等人开车到焦作市。杨志民与被告人李建才联系后,准备贩卖给被告人赵小软,因赵小软当时没有找到钱,后又经被告人李建才与双方商定,以郑建红的甲基苯丙胺换赵小软的甲卡西酮(俗称“筋”)。成交后,郑建红、杨志民等人携带甲卡西酮回山西;甲基苯丙胺放在赵小软租房处,其中一部分赵小软与他人已吸食,剩余部分在赵小软被抓获后扣押,经称重、鉴定,重22.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人员同时还从赵小软家中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6.72克、麻黄碱0.57克、咖啡因11.81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杨志民供述,证实2013年6月底,被告人郑建红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四五十克,带着王某某和杨志民一同开车到河南焦作,让杨志民、李建才联系将该甲基苯丙胺卖给赵小软并购买毒品甲卡西酮,后因赵小软没有现金,经李建才与赵小软、郑建红双方商议,用郑建红的甲基苯丙胺交换了赵小软的甲卡西酮;被告人李建才供述,证实其接到被告人杨志民电话称和郑建红等一起来到焦作,是上诉人赵小软让带来了甲基苯丙胺,李建才和赵小软联系后,赵小软因没有准备好现金,遂让李建才用赵小软的甲卡西酮交换郑建红带来的甲基苯丙胺的经过;被告人赵小软供述,证实其李建才以自己的毒品甲卡西酮交换郑建红带到焦作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共换来郑建红的甲基苯丙胺四十多克,一部分吸食,剩余毒品在自己被抓后从租房处扣押了;被告人郑建红供述、证人王某某证言,均证实2013年6月底,郑建红、杨志民、王某某等开车来焦作找李建才,郑建红、王某某先离开焦作到山西晋城,后来杨志民、李建才也过来再次见面的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报告、上缴毒品单据证实从被告人赵小软租住的房子内查获毒品共计14包,其中12包毒品总重29.51克(包括22.79克甲基苯丙胺和6.7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重0.57克,检出麻黄碱成分;另1包重11.81克,检出咖啡因成分;该毒品已上缴郑州铁路公安局刑事侦查处。

6.2013年9月7日,被告人杨志民被抓获后,在公安人员的控制下和被告人郑建红联系,郑建红携带毒品和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到长治市中医院看望杨志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郑建红车内及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及大量现金。经称重、鉴定,其中5包总重3.5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它毒品总重21.37克,检出甲卡西酮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郑建红供述,证实其车上放着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甲卡西酮是从小刚和宝宝那里弄来的,从王某某随身挎包里搜出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自己送给她的;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郑建红经常给她提供毒品,吸食的是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扣押清单、鉴定报告,证实郑建红携带的包内4包是甲基苯丙胺重0.13克,甲卡西酮重21.37克,郑建红汽车内4包甲基苯丙胺,重3.4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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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