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证人邢某某证言:证实安民合作社的老板是程元伟,他是户部寨镇王新寨村的。安民合作社当时对老百姓宣传说把钱存在这里利息高。当时程元伟说安民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在办理,但是我一直没有见到过。安民合作社没有种植、养殖的项目。每次老百姓把钱存过来后程元伟就把钱拿走了,他把钱拿走干什么了我就不知道了。合作社也没有办理过贷款,老百姓都是来存款的,没有贷款的,程元伟也不让往外贷款。2012年10月份我在安民合作社工作,2013年3月15日辞职不干的。是我们村的孙某甲介绍我去的,当时孙某甲已经在安民合作社上班了。在安民合作社上班期间都是我和孙某甲给老百姓办理的存款手续,程元伟一般都不在场,都是电话联系。章是我和孙某甲盖的,程元伟的签字都是我们替他签的。这都是程元伟授权我们替他签的字。我在安民合作社工作期间,我们给存款人出具了一些互助金凭证,但是后来程元伟不让我们出具互助金凭证了,只签一份存款合同,前后也就出具了七、八份互助金凭证。 20、证人施亚文证言:证实安民合作社当时对老百姓宣传把钱存在这里利息高。安民合作社没有种植、养殖的项目。老板就程元伟一个人,安民合作社不往外贷款,程元伟不让往外贷。程元伟还有没有其他生意或投资我不清楚。都是我和孙某甲给老百姓办理的存款手续,当时让群众签订一份分红入股合同,章是盖好的,程元伟的签字是他让我们替他签的,程元伟一般都不在场,都是电话联系,每次老百姓把钱存过来后,程元伟就把钱拿走了,他拿走钱干什么我不知道。我是2013年3月份去安民合作社上班的,到8月份不干了,我一共领了5000多元的工资。当时程元伟说安民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在办理,但是我一直没有见到过。 21、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程元伟家是户部寨新老寨的,他没有给我们说他吸收这个钱做什么,不知道老板还有没有做其他生意。安民合作社没有往外放贷,都是存钱的。别人来存钱的时候,我们电话通知他,让他来拿钱。2012年10月份左右,我在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上班,2013年6月不上班的。我的工作就是在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手续。手续都是程元伟办好的,章也是程元伟盖好的,程元伟的名字是我们写的,空白都是我们填的,这个也是程元伟要求的。我办理的没有几个,基本上都是其他两个营业员办理的。程元伟给我们说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但是我没有见过。我在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了10000元,2013年2月22日存的钱,是一年死期。给我的利息是月息三厘钱。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还给我了一辆价值2300元的(小刀牌)电动车。程元伟是每个月的15号给利息,到15号让我们打电话给储户让储户去领钱。我一共领了3个月,大概是83元。程元伟让我是以入股分红的方式存的款。我是存的现金。 22、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程元伟开的安民合作社不干了,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找人把办公用品卖了,我就让左明某拉走了,但是左明某没有给程元伟钱,过了有半个月,程元伟的父亲程广合又到左明某家把这些办公用品拉走了,程元伟的父亲给左明某了几百元钱当作拉运物品的费用。 23、证人孙某丙证言:证实我所经营的婷婷超市是程元伟于2012年10月份以1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我的。 2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初的时候程元伟找我借了50000元,说是用于他的编织袋厂运营了,当时是户部寨村的张某乙为这笔借款做的担保,大概是2013年2、3月份的时候我找程元伟要钱,但是程元伟说他没有钱,就让我和张红勇一起把他的编织袋厂里的机器拉走抵账了。程元伟让我拉走的那两台编织袋厂的机器抵了90000元钱,其中有我60000元(其中10000元是利息),有张红勇30000元,另外我们还退给程元伟4000多元钱。程元伟的编织袋厂是什么时候开始经营具体时间我不清楚,反正是在程元伟开合作社之前。当时他的这个编织袋厂也没有进行生产,只是把机器拉来试了试机器,在程元伟开合作社前大半年的时候这个编织袋厂就关门了。 25、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程元伟开合作社之前借了我20万元,其中10万元程元伟用于其编织袋厂的经营了,另外10万元程元伟用于其在王新寨村的小超市经营了。大概2012年4月份的时候程元伟还我了10万元,2013年4月20日,程元伟还给我40000元,还我的这40000元钱是程元伟卖编织袋厂厂棚的钱。 26、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大概是2012年8月8日前后,程元伟借了我50000元,并承诺月息2分。从2012年9月份开始,程元伟每月给我1000元钱的利息,前后一共给了我7、8千元。2013年初,程元伟分二个月一共还给我了20000元本金。 27、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初的时候程元伟让我担保,向张贵显借了50000元钱,向张红勇借了30000元钱;2012年的时候程元伟让我担保,向张继科借了20000元。借张贵显和张洪勇的钱还了,好像是在2013年4月份的时候程元伟用其编织袋厂的设备抵的账,当时他们签的有协议;借张继科的那20000元钱也还了。 28、证人张红勇证言:证实程元伟曾欠我30000元钱,这些钱2013年4月12日的时候,程元伟用其编织袋厂的设备给我和张贵显抵的账,当时我们签有协议。我只知道程元伟的编织袋厂在刚开业的时候生产过一段时间,但时间不长就停产了。程元伟在户部寨集上开合作社的事情我知道。据我所知程元伟在开合作社期间,他的编织袋厂没有生产过。 29、证人刘海东证言:证实2012年6月27日程元伟借过我100000元钱。本金没有还过,只还过大概七个月的利息,共23000元。这23000元利息程元伟是从2012年7月份开始给我支付利息的,期间隔了两个月没有支付,最后一次给我利息的时间是2013年3月份。我不清楚程元伟给我的这些利息钱是从哪来的。 30、证人程广利证言:证实2011年开始,程元伟前后三次借了我45000元钱。大概是2012年的农历8月份还给我了30000元,2012年阳历11月份还给我了10000元,2012年底的时候还给我了5000元,共计45000元。还我这些钱的时候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业了。 31、证人夏某证言:证实我在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忙,2012年夏天的时候程元伟找到我说他也想开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让我帮他办理相关手续,当时我同意了。我没有参与程元伟的安民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程元伟的这个合作社开业的时候我们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停业了,公章和营业执照都被工商局收走了,可能有些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还放在公司里面,这份盖有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入股分红合同可能是程元伟自己在我们公司拿的。程元伟的合作社开业后没几个月,他给了我们公司30000多元钱,当时程元伟的合作社开业的时候我给他拉过去了一些办公用品,我和程元伟就把我给他拉过去的那些办公用品作了一下价,让他把这些办公用品结成钱给我,这些钱就是这些办公用品的钱。除了这30000多元,程元伟没有给过我钱。 32、证人石某某证言:证实濮阳县安民合作社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3、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濮阳县工商局注册股证明:证实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