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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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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陈述重点:2012年,侯东组村民郑增发在侯东组路南建房子,请我给他建房。我建成以后,郑增发跟我商量在路北开发房子的事情,他说路北开发了六套房子了,但是只下了基础,没有人建,想让我建,我就同意了。郑增发跟

陈述重点:2012年,侯东组村民郑增发在侯东组路南建房子,请我给他建房。我建成以后,郑增发跟我商量在路北开发房子的事情,他说路北开发了六套房子了,但是只下了基础,没有人建,想让我建,我就同意了。郑增发跟我商量的是每平方米165元,我只包工,建筑材料由后杨村会计郑某某提供。我把这六套建完以后,郑增发又让我在这六套东边又建了十四套,这十四套是一起下的基础。郑某某分多次付给我工程款,加在一起大约四十多万元。郑某某一共应当付给我六十五万,但是因为他开发的这二十套房子不够分,他还把本来定好的房子挪户给其他人,有村民和他起争执。郑某某说房款没有完全收上来,所以不能把工程款全部付给我。

侯东组东边的二十套房子我开始不知道是郑某某开的,后来知道是郑某某开发的。郑某某负责给我提供的建筑材料,支付我的工程款,郑增发具体负责工程质量。

我从郑某某处领工程款,我给郑某某写有领有工程款手续,现在领有四十多万元工程款。目前工程已经完工,还有二十多万元工钱没有领。郑某某说房屋款没有收上来。

后杨村书记郑金彪在杨庄开发房屋十三套,也是我承包的土建,一平方是180元钱,主体工程完工了。目前我已经从郑增发手中领了三十多万元的工程款,还有二十多万元没有领,我没有给郑增发打条子,郑增发是否跟郑金彪打条子我不清楚。我和郑金彪没有签协议,也是经过郑增发联系的工程。

17.证人郑金彪陈述

陈述重点:因为群众多次找郑某某要宅基地建房,所以在2009年我、郑某某、郑君、郑春兰我们四个在一起商议,研究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我们研究的解决方案是把群众在村部以西同一类型的土地收上来,形成一个规划区域。在这个规划区域的第一排先建起来,以后就在这个规划区域内按照顺序一排一排往后建,留好房子之间行走的路。按照我们对人数统计,在村部以西,路南路北各建两排房子,就完全可以把所有群众的宅基地安置好。后来,郑某某就组织侯东组村民开会,去了一部分代表,代表们通过了这个方案。我们将这个方案报给乡里的代书记,后来土管所所长郝炯到侯东组去制止群众,不允许建房。之后乡财政所通知群众,要建房,就要缴纳耕地占用税。郑某某考虑到群众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罚款,就让每个建房群众交给他4000元的费用,多退少补,收钱的事情并不是村里研究的,后来我听群众说他收群众的钱,打了收条还加了公章,我就去找他。他说他跟群众交代了,多退少补。开始的时候,有群众自建的,也有几户联建的。在建房的过程中,后来建房的群众不愿意把房子建在第二排,都想建在第一排。而当时规划的同一类型的土地都在村部以西,村部以东的是水田,每年的收入要比旱田收入高,郑某某再去调整土地时,就把土地调乱了。群众认为不公平,就恼了起来。想建房的群众想住在第一排,村部东边的水田没有在规划里,那些在村东边有水田的群众不让在那里建房,于是郑某某就搞了联建开发,在村部东边建了房子。郑某某收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他自己开发的房子,都是他主动就交到乡里去了。没有听说某某乡有协税小组,只知道有时候财政所下来收钱,有时候地税所下来收钱,有时候是土管所来收钱。我见过郝炯、李刚、张大伟等人,他们一起下乡检查,要求停建,收耕地占用税等费用。收过费之后,就不再管了。

三、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供述重点:2009年左右,某某乡的郑小庄村、肖营村、麻东村、麻西村等村都在搞农村开发。我们村的群众看到邻近的村庄都在建房,就找到我们村干部,也想建房屋。我们几个村干部,有郑金标、郑清方、郑君和我在村部商议,村里搞两个居民点,一个点在后杨村村部西面侯东和侯西组麻里到赵集公路两侧。还一个点在后杨村小学教学楼南边,挨着郑金标家,位于村村通南北路的路东和路西。因为我是包侯东组的村干部,我组织侯东组的群众代表研究,对某某乡后杨村侯东组进行新村规划,在村部以西靠路北建两排,靠路南建两排。因为乡里土地管理所不让建房,经群众提议,我向每户收取4000元办证费,我给村民打的是收据,说的是多退少补。我先后收取25户的办证费,其计10万元。由于办不成证,目前我家属已将收取的办证费用10万元全部退还给群众,群众写的有手续。2009年,第一批建房9户,由郑镇友承包,每户购房款是9.4万元,包括办证费用4000元,目前每户收取的4000元全部退还给群众了。2011年左右,在第一批9户房屋的西边又建了5户,是郑永发承包建的,工料都是我的,购房款是每套148000元,包括办证费4000元在内,目前每户收取的4000元全部退还给群众了。在我建房期间,有别的群众交了4000元办证费用后,自己建房屋。由于群众都想在第一排居住,我就在后杨村部以东的路北建房屋,共计20套。都是由顾明才盖的。这二十套中间有一条路,路西是18套,路东2套。路东2套是我侄子郑西朋和郑西才各一套,除了砖和水泥是他们自己购买的,钢筋是我统一购买的。郑西朋交给我两家建房款25万元,现在还没有算清帐。目前,这二十套房屋全部完工,大部分村民入住了。我们四个村干部在村里研究设两个居民点没有记录,只是口头商议一下,没有什么手续。我听说侯东组、侯西组这个居民点的土地是建设用地,属于一般耕地。2014年12月3日上午,淮滨县公安局联合淮滨县国土资源局,在某某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张大伟和后杨村计划生育专干郑君等人的配合下,对后杨村侯东村民组违法建房占用土地面积重新进行了实地勘察,共占用土地面积10424.1平方米,折合15.64亩。其中我开发建房6847.1平方米,折合10.27亩。群众自建房屋土地面积3577平方米,折合5.37亩。淮滨县国土资源局农监队绘制了郑某某建房平面图,其中涂阴影部分为群众自己建房占用土地,未涂阴影部分未我开发房屋。对上述面积,我通过自已手机上的计算器计算,没有异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同意对其矫正,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清。)

二、对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翔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