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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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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我在郑某某家交给郑某某的贰万元钱,用于购买郑某某在东边开发的20套房子中的一套,结果我交了钱,没有得到房子。这2万元是我用来买房的购房款。结果因为郑某某一套房子卖给两个人,没办法,郑某某后来许我在路南鱼

我在郑某某家交给郑某某的贰万元钱,用于购买郑某某在东边开发的20套房子中的一套,结果我交了钱,没有得到房子。这2万元是我用来买房的购房款。结果因为郑某某一套房子卖给两个人,没办法,郑某某后来许我在路南鱼塘那里建房,结果最后也没有建成。这个钱到目前也没退还给我。郑某某卖房的时候和我们都没有签订购买合同。郑某某开发的房子也没有手续。

10.证人郑开然陈述

陈述重点:2012年3月,傻子(学名郑镇友)找到郑某某,要在村集体的鱼塘那里开发五套房子。鱼塘的面积不够,又占了郑东升(小名)、郑培金还有我家的一点耕地。我就跟郑镇友说要开发房子可以,我家还没有房子。最后我和郑镇友协商,郑镇友建三套房子,我建两套房子。我建的房子给我的儿子郑培林和我的侄子郑培福(小名大所),郑镇友建的房子说是给郑锦华和郑某甲各一套,他自己留一套。

我缴了规划办证费。我购买了两套房子,两套房子一共缴了6000元。我把规划办证费交给了郑某某。郑某某自己在西边开发了五套房子,一套是14万多;中间是郑某某和郑镇友共同开发的是九套,价格我不清楚;东边开发了二十套左右,价格我不清楚。郑镇友和郑某某共同开发了九套房子,都没有手续。

11.证人李秀梅陈述

陈述重点:2009年,村里统一规划建房,村会计郑某某让大家报名建房。第一排先盖了9套,是郑某某和郑镇友给他开发的。接着郑某某又协调了耕地,谁要建房子,郑某某就给谁家安排宅基地。我家就报了名,郑某某安排好地点,我家自己建了一套。我缴了4000元规划办证费,郑某某开了收据。郑某某和郑镇友共同开发的有9套房子。

12.证人廖志立、郑培金、郑均堂,简利、甘玉侠、陶相珍、孙培芳、郑培发、钟晓霞均证明在郑某某处购买房屋,没有签订合同且没有任何手续。

13.证人郑海迟、徐勤珍、徐丽均证明向郑某某缴了新农村规划办证款,但是目前没有给办任何手续。

14.证人吕中华陈述

陈述重点:2011年,我们协税小组对某某乡后杨村侯东组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土所和村建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后杨村侯东组丈量村民建房占用的耕地,丈量后通知户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另外国土所还要向建房户收取建房费。我就负责收耕地占用税和建房费。耕地占用税2011年是按每平方11元钱收取,2012年是按每平方12元收取。建房费是每平方7元钱。我把耕地占用税交给了地税所,把建房费交给了国土所。平均下来,每个农户大约缴的是2000元左右。

在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建房费时,我不是向农户收的,侯东组的耕地占用税和建房费是郑金彪、郑某某等人交给我的。郑金彪是向农户收取的,郑某某是开发的房子,他统一把钱交给我的。我每次收到郑金彪和郑某某交的钱我都打的有个总收据,没有给各家各户开收据。税票是按照户开的,自建房的税票是具体开到户了,郑某某开发的房子都算是郑某某的,所以开的税票是个总数,一并开给了郑某某。没有给各家各户开收据。税票是按照户开的,自建房的税票是具体开到户了,郑某某开发的房子都算是郑某某的,所以开的税票是个总数,一并开给了郑某某。

2011年我们协税小组收了30多万元耕地占用税和建房费,其中交给土地上的建房费是7万元,交给了郝炯,郝炯打个白条领走了。之后郝炯把一部分钱交给国土局了,还有一部分他用发票交给国土局充了,这些发票是乡长李昂签字的。剩余的23万元都交给赵集地税分局,地税分局开的有票,一部分交给村里,一部分放在国土局的张大伟那里。2012年我们协税小组收了40多万元,其中交给土地上的建房费是5万元,这5万元也是现金,交给郝炯了,郝炯给我打的白条。我们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建房费都没有入账,所以郝炯打的白条还在我家里放着。还有20万元交给地税分局。剩余的15万留在财政所的户上了。我退休,保存的只有郝炯的5万元的白条。其他票据我在退休之后交给新任财政所长孙华,孙华说不懂,我就把票交给张大伟了。

我们收了耕地占用税和建房费没有给建房村民办证。郑某某开发房子的钱分几次交齐了,他开发房子经乡里同意了。

15.证人郑乐荣陈述

陈述重点:2012年的时候,国土局要求每周要到各村巡查一次,我在对某某乡后杨村侯东组巡查的时候,发现村民私自莛房。在村委东边,正在建设的有12套房子,我们当时要求停工,当时后杨村会计郑某某出来说,这些房子是他承包建给村民的,占用的土地是村民自己调整的。过了几天,我就通知他到国土局做笔录,向其询问其在侯东组开发房子的情况。笔录是国土局农监队的李志龙,我不清楚具体内容。过了几天,国土局下发了处罚决定书,按照每平方罚款十元的标准,大约罚了郑某某9000多元钱。

当时某某乡村民乱建房屋,耕地占用税收不上来,乡里领导就组织成立了协税小组。2011年是李刚负责协税小组,2012年李刚调走后,某某乡纪委书记张开军直接负责协税小组,成员有财政所所长吕中华、村建中心主任张大伟、国土所的丁洪胜和我、村镇发展中心的王超伟等人。丁洪胜、王超伟和我负责丈量面积,张大伟负责记录,吕中华负责收钱。主要收取两项,一项是耕地占用税,是按每平方11元钱收取;还有一项是违法建房的罚款,是按每平方10元收取。在收取过程中,基本是房子的实占耕地面积收取,具体收多少钱是张开军和吕中华、张大伟定的,我不清楚。

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建房罚款都是向郑某某收取的。是否开税票和收据我不清楚。

我们的建房罚款制作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是郑某某,没有下达到他本人,处罚决定书从国土局开出,留在了我们某某乡国土所。

我们收了耕地占用税和建房罚款没有给建房村民办证,侯东组新建房也没有手续。侯东组新建房屋是否经相关部门许可,是否有规划准建我不清楚,应该没有。

对于侯东村这些私自违规建房,我们起初是要求停止建房,补办手续。村民自建房我们管不住,就没人管理了。郑某某开发的是缴了罚款,之后也没有管理。

16.证人顾明才陈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