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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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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虽然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2008年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后就没有去查处过,但是他们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多次去我的工地找我,多次给我打电话,催我交罚款,我考虑着罚款早晚得交,将来还要到县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

虽然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2008年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后就没有去查处过,但是他们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多次去我的工地找我,多次给我打电话,催我交罚款,我考虑着罚款早晚得交,将来还要到县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就主动筹钱向县国土局监察大队交了17万元的罚款。

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去的执法人员还是那些原来去查处我非法占地的人,我现在只记得代二伟、郭建中的、刘大兵,他们来说领导安排他们来催缴罚款。

商水县城建局监察大队2012年以前没有对我进行查处,2012年年初,我在校园内体育场南建那栋4层教学楼时,他们去查处了。2013年年初,因为学生多,住宿不够,教师办公场所不足,我在原有的基础上,将南综合楼原来两层的基础上加盖一层,将西男生宿舍楼在原来两层的基础上加盖一层,将东男生宿舍楼在原来两层的基础上加盖一层,在建设期间,商水县城建局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多次去进行查处。

商水县城建局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去的次数多,人数不等,有时去2、3个,有时去4、5个,有时去7、8个,我现在回忆回忆带队的是中队长叫王某,还有一个叫文明的,其他人我说不了叫啥名字。

商水县城建局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去我的工地都是去送停建通知,送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我停工,要求我提供证明地基可以承受加盖的这一层,后来我到施工设计方周口市八一路的设计院让他们给我开具了证明交给商水县住建局监察大队,交了以后他们说我现在建楼还不符合手续,但是他们去的少了,他们说查处我主要是因为安全问题,后来我把证明给他们送去后,他们就来的不多了。

商水县住建局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去我的工地疏散过工人、拉过我们的建筑用工具,对我进行过批评教育,其他没有采取过啥措施。拉走建筑用工具开的有手续,后来没多长时间,我拿着他们开的手续去把建筑用工具拉回来了。

我向县住建规划部门缴纳过8万多元钱罚款,是2012年缴纳的,钱是交到县农信社,我拿着农信社出具的手续交到规划监察大队,后来规划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到学校把票给我送去了,交罚款的具体时间和具体金额以县住建局开的票据为准。

3、书证:

(1)被告人李某、夏某某、苏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纪录证明、商水县住建局商建(2010)2号文:聘任李某为商水县规划监察大队队长(2010年6月8日)、商水县住建局证明:夏某某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负责规划监察大队一中队工作;苏某某从2011年2月至2011年11月负责规划监察大队一中队工作;

(2)商水县住建局行政执法卷一份;

(3)商水县县城总体规划图及说明书一份。

(4)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就鉴定结论合法性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4、鉴定结论: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附鉴定人员就鉴定过程的情况说明、鉴定人员身份证明:(1)商水县今典艺术学校非法占用耕地占地总面积32.01亩,其中所建的房屋及水泥硬化路面面积23.71亩,全部为基本农田;(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商水县今典艺术学校非法占用耕地,己造成了23.71亩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夏某某、苏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多种客观原因造成,系多因一果,可以认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阮俊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