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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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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从法律上讲,对于华某某违法建设在我们查处过程中最终形成事实,最终把学校建成,我作为商水县住建局城建规划监察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应该是有责任,虽然我任商水县住建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时间比较短,华某某违法建设

从法律上讲,对于华某某违法建设在我们查处过程中最终形成事实,最终把学校建成,我作为商水县住建局城建规划监察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应该是有责任,虽然我任商水县住建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时间比较短,华某某违法建设建学校,我们城建规划监察大队没有能够阻止住华某某的非法占地行为,作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我没有履行好职责,存在失职。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个人感觉我也尽力了,但是华某某采取偷干的方式施工,趁我们早晨没上班的时候干,趁我们晚上下班以后干,趁我们巡查队员巡查过去之后干,趁星期天、节假日干,我们其实星期天、节假日也去执法,我们去他们就停工,我们一走他们就又开始施工,确实防不胜防。

(3)被告人苏某某2013年9月28日供述与辩解:我自幼上学,2008年12月部队退伍,2010年10月到商水县建设委员会规划监察大队工作,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在一中队工作,期间2010年10月至2011月2月任副中队长,2011年2月至2011年11月任中队长,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在二中队任中队长,2012年3月至今在法制信访股工作。

一中队的辖区范围为县城行政路以南,周商路以西,商平路以南的城区。

城市规划监察工作的职责为依法执行城乡规划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局党委、大队领导以及土地城建规划联合执法大队的决定,查处违章建筑。

查处就是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恢复原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的来源是巡查中自行发现、群众举报、大队领导安排。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当场责令停工,并当时向监察大队长李某汇报,并于每天早晨点名后向联合执法大队长李金柱汇报,对于紧急情况向李某和李金柱都要汇报。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当场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补办相关手续,根据大队长李某的指示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

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我在一中队工作期间,对周口外国语中学进行过查处,我当一中队副中队长时一中队中队长夏某某带队去查处过,我也带队去查处过。

最初去查处时,周口外国语中学最南边的那1栋楼2层主体已形成。院内东1栋、西2栋2层宿舍楼主体已形成,正在进行外粉刷,还有1栋楼只有地基。

2011年11月我从一中队调走时校园内最北边那一栋没动还是地基,最南边那1栋楼、中间有3栋已盖2层,并完成外粉刷,开始招生开学。

2010年至2011年我在一中队工作期间发现华某某进行违法建设后,多次去组织阻止施工,暂扣过施工工具,停他的电,前后查处10余次,华某某工地的工人还暴力抗法,当时老城派出所还出警了。

我于2011年任一中队中队长后3月份对华某某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之前没有立案是因为以前我没有任队长,立案应有中队长请示大队领导李某后立案。

我们发现华某某进行施工就立即进行制止,每次都制止住了,但是华某某采取夜间施工、星期天、节假日施工的方式偷偷进行建设。2011年2月,我们监察大队以土地城建规划联合执法大队的名义向当时的主管副县长吕国平报送过关于强制拆除县城内区内违法建设的实施方案,准备对华某某工地进行强制拆除,但是李某大队长将报告报送吕县长后,一直没有批示,我曾经就如何处理华某某违法工程请示李某,李某说对于华某某违法建设暂时不予查处,要等县领导的明确指示。此后,我们就没有再对华某某进行查处。

对于华某某违法建设在我们查处过程中最终形成事实,最终把学校建成,我作为商水县住建局城建规划监察大队一中队中队长,从法律上讲,应负有一点责任,作为商水县住建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我们城建规划监察大队没有能够阻止住华某某的违法建设行为,作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我没有履行好职责,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但是在对华某某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过程中,发现华某某任何违法动向我都及时向李某汇报了,而且严格按照李某的指示开展工作,从这一点上说,我认为我个人没有责任。

2、证人证言:

(1)证人公某某2013年9月26日证言: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我在一中队工作期间当时一中队中队长夏某某和副中队长苏某某都带队对周口外国语中学进行过查处。

周口外国语中学最南边的那一栋楼2层主体已形成。院内东西两栋宿舍楼盖的有半层,还有一栋楼只有地基。

2011年4月我从一中队调走时最南边那一栋楼已完工,最北边那一栋没动还是地基,中间有三栋已盖一层多。

2010年至2011年我在一中队工作期间对于外国语学校的违法建筑由夏某某中队长带着我们去查处过,驱散工人、推倒墙体,后来多次去就没见他们施工。

这期间我们监察大队是否对华某某违法建设立案调查我不知道。我和苏某某一起去送达过执法文书。

这期间的执法档案现在在哪里我不知道,未办理结束的案件应该由各中队保管。

2011年底我调任一中队副中队长时,对华某某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过。

最初去查处时的建设情况是最北边那一栋正在浇第一层上面的圈梁,南边的3栋楼还没有加盖第三层。我今年六七月份调到二中队任副中队长,我调走时最北边那一栋楼已经盖成4层楼了,南边那几栋已变成3层楼了。最北边那一栋楼在交过罚款我们就没有再对其进行查处过,南边那3栋2层加盖3层时我们对其进行查处过,在巡查中发现他们依然在施工,由于学校保安不配合只让进去一个人,另外楼越盖越高怕强行拆除伤到学生,所以最终没有有效的阻止他们施工。另一个原因是王某队长对我说这个事有领导安排了,从那以后我们就没有再去查过。

对于华某某这栋4层楼房最终竣工、南边那3栋楼房能够加盖3层,我作为辖区副中队长,从法律上讲,应该是有责任,我没有履行好职责。但是实际工作中,在没交罚款之前,李某队长天天都会安排我们去查处,说必须停工,交过罚款之后,李某就不再安排我们去查处,而是安排我们去查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因为交过罚款之后这个案件等于已经处理过了。

(2)证人王某2013年9月26日证言:我们在巡查中发现周口外国语中学违法施工,立即对其进行了查处,责令其停工,当时华某某工地的工人还暴力抗法,我们报警后,老城派出所还出警了,我把这些情况向李某汇报后,李某与省黎伟局长也去了现场,后来我们一直对周口外国语中学的违法施工进行查处,后来李某安排我下单子,我就让公某某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华某某送达,后来,华某某向监察大队交了罚款,我们发现他们违法施工时,工程的现状是校园内体育场南面挨着正在建第一层上面的圈梁,我们一直到华某某交罚款前都是一天两趟去查处,责令停工,驱散工人,暂扣施工工具,使华某某的违法施工无法进行,华某某交罚款后,我们也去过,都是去要求他补办相关手续,我们去时发现华某某的工地进行违法施工,但也没有去制止,只要交了罚款,只要领导不要求,我们就不再去查处,华某某交过罚款后,他继续施工仍然是违法建设行为。实际工作中,在没交罚款之前,李某队长天天都会安排我们去查处,说必须停工,交过罚款之后,李某就不再安排我们去查处,而是安排我们去查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所以我们就不再对交过罚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了。

责任编辑:国平